作者lhm239 (: D)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租賃] 提前解約可拿回押金嗎?(合約中無註明違約金部分)
時間Wed Nov 24 02:18:30 2010
事實經過:
承租一間套房,承租期間為99/07/01-100/06/30
但因九月決定休學工作不繼續念研究所,十月初告知房東無法住到明年六月
房租分兩次繳,目前只繳到十一月,押金一個月,已告知房東會在十一月底搬走
但房東不同意,希望可以找到人來承租這間套房,否則須支付違約金
仔細研究過契約書(一般商店賣的那種制式的),違約處罰的部分只提到:
乙方於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不交還房屋,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
乙方應支付按房租一倍計算之違約金。
(整本契約只有這邊提到違約金事宜,但沒寫上金額)
另外其它特約事項只提到:
本契約租賃期限未滿,一方解約時,須得對方之同意。
問題:
1.決定不租後已在兩個月前告知房東,但房東並不同意
合約上並未寫到違約金的部分,請問還需支付違約金的部分嗎?
若需要支付,需支付多少?
2.若是未寫上違約金金額則不需支付,那請問押金還需要拿來當違約金嗎?
還是可以拿回來?
謝謝回答。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3.165.77
1F:→ justfor48:未明確著名時 一律以一個月租金為限 11/24 02:22
2F:→ justfor48:如果你押金超過1個月的部分 是可以要回來的 11/24 02:22
3F:→ justfor48:這個就等於違約金了 不用再另外支付 11/24 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