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ausing (trausing)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刑事] 對大型企業提出告訴。
時間Mon Nov 22 17:01:33 2010
事實經過:
假設
一、由於某甲由於GOOGLE之搜尋到A網站之侵犯隱私內容
內容為某甲未曾公開之訊息
二、但未曾公開之訊息乃某乙公開之,但未經某甲同意,某乙已經撤除
但經由GOOGLE搜尋A網站仍可搜尋的到。
三、由於GOOGLE可搜尋到某丙對於某甲的誹謗內容。
問題:
一、是否可以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憲法第二十二條、刑法之法妨礙秘密罪
主張侵權行為? 及損害賠償?
二、對大企業提出告訴對付律師團是否有應注意事項?
若不記得自己是否真的公開過此隱私訊息,是否可能成立誣告罪?或侵權行為?
三、是否有其他法源可以主張?
四、是否應該先寄存證信函?
五、我記得法院是依發生地為主,那麼如此情形應該屬於原告發現地之法院管轄?
或是網路公司營業登記地之管轄?
六、若對於某甲誹謗內容非具體事實,某甲是否可以主張GOOGLE意圖轉摘散布於眾?
若告不成,是否可以依民事求償提告?
七、若刑事不起訴,要依民事起訴,是否有以原就被之情形?是否需要重新報案起訴?
八、警察局是否可以受理民事、違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官司?
是只能報案刑事案件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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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10.100
※ 編輯: trausing 來自: 140.123.10.100 (11/22 17:13)
1F:→ snowtoya:所以你到底要對誰主張?GOOGLE? 11/22 17:18
2F:→ trausing:GOOGLE+A網站 11/22 17:19
3F:→ snowtoya:我個人初步認為是都不構成,詳細要看情況 11/22 17:20
4F:→ trausing:但若某甲未曾於網路上公布姓名、電話、住址,應該可以主張 11/22 17:22
5F:→ trausing:吧? (其實情況大概也就是上述的那些..)我認為GOOGLE常常 11/22 17:22
6F:→ trausing:會找到非網友自願公開的隱私,想說是否可提告 11/22 17:23
7F:→ snowtoya:google只能顯示公開的東西,不管是不是當事人自己公開 11/22 17:23
8F:→ trausing:尤其是誹謗罪,我記得轉錄別人的不實謠言就可以成罪 11/22 17:23
9F:→ trausing:然而GOOGLE是大型轉錄工具,我認為該當 11/22 17:24
10F:→ snowtoya:誹謗要有意圖的故意散布不實消息,GOOGLE單純搜尋,哪來 11/22 17:24
11F:→ snowtoya:所謂真實惡意?(即明知不實仍故意散佈) 11/22 17:24
12F:→ trausing:恩,但是是如果是某乙已經刪除的資訊,GOOGLE仍然找的到 11/22 17:24
13F:→ snowtoya:這是我個人看法,您不相信就去提告吧,看樣子想來您也做 11/22 17:25
14F:→ snowtoya:過功課,不需要來這問臭皮匠的答案嘍 11/22 17:25
15F:→ trausing:林山田那本我記得沒寫到真實惡意說...(其實我還沒修過 11/22 17:26
16F:→ trausing:個人法益那裏),不過我google到高等法院3297判決有提到 11/22 17:27
17F:→ trausing:真實惡意。 11/22 17:28
18F:→ snowtoya:真實惡意在美國蘇利文案及釋字509.. 11/22 17:28
20F:→ trausing:因為我看上面是寫說要與公益無涉有關係,我不認為找到 11/22 17:31
21F:→ trausing:個人隱私和公益有關 11/22 17:31
22F:→ snowtoya:這好像已經離題了,不過你既然問了,我就順便回吧 11/22 17:32
23F:→ trausing:還是說得要去研究一下什麼網路法、衛星法之類的...? 11/22 17:32
24F:→ snowtoya:誹謗罪要成罪,首先要構成"意圖散佈於眾",若不構成 11/22 17:33
25F:→ snowtoya:根本不用討論是公益還是個人私德問題 11/22 17:33
26F:→ trausing:但是GOOGLE的功能本身就算意圖散布於眾? 11/22 17:34
27F:→ trausing:我覺得比較有爭議的地方是GOOGLE算不算刑法上的主體 11/22 17:35
28F:→ trausing:我記得實務上是法人也算這樣@@? 11/22 17:36
29F:→ snowtoya:我基本上不認為單純提供搜尋有意圖散佈於眾的問題 11/22 17:36
30F:→ snowtoya:即便構成,也不可能有誹謗罪裡真實惡意的故意 11/22 17:36
31F:→ trausing:所以真實惡意的故意一定要符合齁...那如果我先寄給GOOGLE 11/22 17:37
32F:→ snowtoya:因為他根本無從辨認。無真實惡意確實原則針對公益沒錯 11/22 17:37
33F:→ trausing:存證信函要求刪除,GOOGLE仍不刪除,那應該可以主張真實 11/22 17:37
34F:→ snowtoya:畢竟私德即便是真,若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亦不得散佈 11/22 17:38
35F:→ trausing:惡意? 11/22 17:38
36F:→ snowtoya:然而我提真實惡意所想要表達的是,g根本沒辦法篩選能搜尋 11/22 17:39
37F:→ snowtoya:到的東西 11/22 17:39
38F:→ trausing:嗯嗯,我的直覺是既然他自己要提供一個無法塞選的服務 11/22 17:40
39F:→ trausing:那麼他自己應該對該公司提供服務所侵害的法益負責。 11/22 17:41
40F:→ snowtoya:"負責"不能無限上綱的 11/22 17:41
※ 編輯: trausing 來自: 140.123.10.100 (11/22 17:42)
41F:→ snowtoya:另外我有個問題XD 閣下既然看似是念法律的,怎麼會引憲法 11/22 17:43
42F:→ snowtoya:想告企業XD?這是憲法第三人效力的擴張嗎?科科 11/22 17:44
43F:推 sashar:趕快去告!!告死它 我想告股購很久了XD 一定要加油喔!!! 11/22 17:56
44F:→ sashar:別中途放棄了 請務必弄到釋憲!! 11/22 17:57
45F:→ trausing:真的不行喔@@? (ps我不是念法律的) 11/22 21:07
46F:→ trausing:我是想說可以用憲法來解釋他底下的法律這樣 11/22 21:11
47F:→ trausing:(真的覺得GOOGLE什麼隱私都被挖出來很討厭這樣= =...) 11/22 21:12
48F:→ trausing:認識一些女生常常因為GOOGLE上刪不掉的東西被騷擾 11/22 21:13
49F:→ trausing:重點是,GOOGLE好像除了身分證字號之類的極度隱私的東西 11/22 21:15
50F:→ trausing:才可以刪除。 (而且我都GOO不到GOO的客服電話申訴)怒 11/22 21:15
對了,還有優仕網的線上閱讀器也很討厭= =
沒經過別人同意就亂備份文章不知道有什麼可以告的
我去翻了一下著作權法,似乎是說非學術性質的文章須要自己標示說禁止轉錄?
這個range是只有著作權?還是也包括民法的侵權行為?
※ 編輯: trausing 來自: 140.123.10.100 (11/22 21:21)
51F:→ hoboks:法人不能當刑事上的被告 唯一有爭議的是兩罰制的特別罰 11/22 23:54
52F:→ hoboks:(與本案無關) 11/22 23:54
53F:→ trausing:我記得特別法有規定法人可以當成被告? 11/22 23:59
54F:→ trausing:公司法之類的,所以我在想可不可以@@ 11/22 23:59
55F:推 hoboks:稅捐稽徵法 而且是罰金 法人無法做行為 也無法被抓去坐牢 11/23 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