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ausing (trausing)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刑事] 对大型企业提出告诉。
时间Mon Nov 22 17:01:33 2010
事实经过:
假设
一、由於某甲由於GOOGLE之搜寻到A网站之侵犯隐私内容
内容为某甲未曾公开之讯息
二、但未曾公开之讯息乃某乙公开之,但未经某甲同意,某乙已经撤除
但经由GOOGLE搜寻A网站仍可搜寻的到。
三、由於GOOGLE可搜寻到某丙对於某甲的诽谤内容。
问题:
一、是否可以依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宪法第二十二条、刑法之法妨碍秘密罪
主张侵权行为? 及损害赔偿?
二、对大企业提出告诉对付律师团是否有应注意事项?
若不记得自己是否真的公开过此隐私讯息,是否可能成立诬告罪?或侵权行为?
三、是否有其他法源可以主张?
四、是否应该先寄存证信函?
五、我记得法院是依发生地为主,那麽如此情形应该属於原告发现地之法院管辖?
或是网路公司营业登记地之管辖?
六、若对於某甲诽谤内容非具体事实,某甲是否可以主张GOOGLE意图转摘散布於众?
若告不成,是否可以依民事求偿提告?
七、若刑事不起诉,要依民事起诉,是否有以原就被之情形?是否需要重新报案起诉?
八、警察局是否可以受理民事、违宪、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之官司?
是只能报案刑事案件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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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3.10.100
※ 编辑: trausing 来自: 140.123.10.100 (11/22 17:13)
1F:→ snowtoya:所以你到底要对谁主张?GOOGLE? 11/22 17:18
2F:→ trausing:GOOGLE+A网站 11/22 17:19
3F:→ snowtoya:我个人初步认为是都不构成,详细要看情况 11/22 17:20
4F:→ trausing:但若某甲未曾於网路上公布姓名、电话、住址,应该可以主张 11/22 17:22
5F:→ trausing:吧? (其实情况大概也就是上述的那些..)我认为GOOGLE常常 11/22 17:22
6F:→ trausing:会找到非网友自愿公开的隐私,想说是否可提告 11/22 17:23
7F:→ snowtoya:google只能显示公开的东西,不管是不是当事人自己公开 11/22 17:23
8F:→ trausing:尤其是诽谤罪,我记得转录别人的不实谣言就可以成罪 11/22 17:23
9F:→ trausing:然而GOOGLE是大型转录工具,我认为该当 11/22 17:24
10F:→ snowtoya:诽谤要有意图的故意散布不实消息,GOOGLE单纯搜寻,哪来 11/22 17:24
11F:→ snowtoya:所谓真实恶意?(即明知不实仍故意散布) 11/22 17:24
12F:→ trausing:恩,但是是如果是某乙已经删除的资讯,GOOGLE仍然找的到 11/22 17:24
13F:→ snowtoya:这是我个人看法,您不相信就去提告吧,看样子想来您也做 11/22 17:25
14F:→ snowtoya:过功课,不需要来这问臭皮匠的答案喽 11/22 17:25
15F:→ trausing:林山田那本我记得没写到真实恶意说...(其实我还没修过 11/22 17:26
16F:→ trausing:个人法益那里),不过我google到高等法院3297判决有提到 11/22 17:27
17F:→ trausing:真实恶意。 11/22 17:28
18F:→ snowtoya:真实恶意在美国苏利文案及释字509.. 11/22 17:28
20F:→ trausing:因为我看上面是写说要与公益无涉有关系,我不认为找到 11/22 17:31
21F:→ trausing:个人隐私和公益有关 11/22 17:31
22F:→ snowtoya:这好像已经离题了,不过你既然问了,我就顺便回吧 11/22 17:32
23F:→ trausing:还是说得要去研究一下什麽网路法、卫星法之类的...? 11/22 17:32
24F:→ snowtoya:诽谤罪要成罪,首先要构成"意图散布於众",若不构成 11/22 17:33
25F:→ snowtoya:根本不用讨论是公益还是个人私德问题 11/22 17:33
26F:→ trausing:但是GOOGLE的功能本身就算意图散布於众? 11/22 17:34
27F:→ trausing:我觉得比较有争议的地方是GOOGLE算不算刑法上的主体 11/22 17:35
28F:→ trausing:我记得实务上是法人也算这样@@? 11/22 17:36
29F:→ snowtoya:我基本上不认为单纯提供搜寻有意图散布於众的问题 11/22 17:36
30F:→ snowtoya:即便构成,也不可能有诽谤罪里真实恶意的故意 11/22 17:36
31F:→ trausing:所以真实恶意的故意一定要符合齁...那如果我先寄给GOOGLE 11/22 17:37
32F:→ snowtoya:因为他根本无从辨认。无真实恶意确实原则针对公益没错 11/22 17:37
33F:→ trausing:存证信函要求删除,GOOGLE仍不删除,那应该可以主张真实 11/22 17:37
34F:→ snowtoya:毕竟私德即便是真,若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亦不得散布 11/22 17:38
35F:→ trausing:恶意? 11/22 17:38
36F:→ snowtoya:然而我提真实恶意所想要表达的是,g根本没办法筛选能搜寻 11/22 17:39
37F:→ snowtoya:到的东西 11/22 17:39
38F:→ trausing:嗯嗯,我的直觉是既然他自己要提供一个无法塞选的服务 11/22 17:40
39F:→ trausing:那麽他自己应该对该公司提供服务所侵害的法益负责。 11/22 17:41
40F:→ snowtoya:"负责"不能无限上纲的 11/22 17:41
※ 编辑: trausing 来自: 140.123.10.100 (11/22 17:42)
41F:→ snowtoya:另外我有个问题XD 阁下既然看似是念法律的,怎麽会引宪法 11/22 17:43
42F:→ snowtoya:想告企业XD?这是宪法第三人效力的扩张吗?科科 11/22 17:44
43F:推 sashar:赶快去告!!告死它 我想告股购很久了XD 一定要加油喔!!! 11/22 17:56
44F:→ sashar:别中途放弃了 请务必弄到释宪!! 11/22 17:57
45F:→ trausing:真的不行喔@@? (ps我不是念法律的) 11/22 21:07
46F:→ trausing:我是想说可以用宪法来解释他底下的法律这样 11/22 21:11
47F:→ trausing:(真的觉得GOOGLE什麽隐私都被挖出来很讨厌这样= =...) 11/22 21:12
48F:→ trausing:认识一些女生常常因为GOOGLE上删不掉的东西被骚扰 11/22 21:13
49F:→ trausing:重点是,GOOGLE好像除了身分证字号之类的极度隐私的东西 11/22 21:15
50F:→ trausing:才可以删除。 (而且我都GOO不到GOO的客服电话申诉)怒 11/22 21:15
对了,还有优仕网的线上阅读器也很讨厌= =
没经过别人同意就乱备份文章不知道有什麽可以告的
我去翻了一下着作权法,似乎是说非学术性质的文章须要自己标示说禁止转录?
这个range是只有着作权?还是也包括民法的侵权行为?
※ 编辑: trausing 来自: 140.123.10.100 (11/22 21:21)
51F:→ hoboks:法人不能当刑事上的被告 唯一有争议的是两罚制的特别罚 11/22 23:54
52F:→ hoboks:(与本案无关) 11/22 23:54
53F:→ trausing:我记得特别法有规定法人可以当成被告? 11/22 23:59
54F:→ trausing:公司法之类的,所以我在想可不可以@@ 11/22 23:59
55F:推 hoboks:税捐稽徵法 而且是罚金 法人无法做行为 也无法被抓去坐牢 11/23 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