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kh (stypik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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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繼承] 不同順序的繼承人不能同時聲請拋棄繼承?
時間Sun Nov 21 19:42:38 2010
在奇摩知識+看到一則很有趣的問題:"拋棄繼承除了順位還有提出時間的順序嗎?"
見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70200769
提問的人說, 其姊死亡後, 遺有銀行債務, 遺屬辦妥了拋棄繼承, 但四年後,
銀行還是來向他們索債, 理由是當初他們不分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繼承順序,
全部一起聲請拋棄繼承, 但這樣同時辦理拋棄繼承, 對於第二順序(含)之後的繼承人
是無效的.
奇摩知識另外還有一則類似的問題:"拋棄繼承後續處理方式".
見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73000722
此問題的答覆者認為"後順序之繼承人確實必須等到前順序的繼承人辦妥拋棄繼承
才能開始聲請拋棄繼承." 並舉出台北地院的"如何辦理拋棄繼承"宣導網頁內所言,
以資佐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繼承人繼承。後順序繼承人
在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因尚無繼承權,並無拋棄繼承可言。"
見
http://tpd.judicial.gov.tw/?struID=3&navID=14&contentID=24
而且, 答覆者還舉出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2652號判例為證.
可是, 現在不是很多人聲請拋棄繼承時, 都是全體繼承人, 不分順序,
同時在同一份聲請狀上列名嗎? 而且, 法院也都會一併核准, 不是嗎?
像我家就是第一,二,三順序的繼承人同時聲請拋棄繼承, 而且每位聲請人
也都接到了法院的"准予備查"函. 函內也明言:"於法尚無不合."當初會
不分順序, 全體一併聲請, 也是法院訴訟輔導科的資深人員當面教導我們
這樣做的.
難道法院錯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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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8.48.14
※ 編輯: drkh 來自: 220.138.48.14 (11/21 22:03)
1F:→ Eventis:22台上2652的解讀請配合民法1147;可知該判例意旨是指在生 11/21 22:40
2F:→ Eventis:前預為拋棄繼承之表示(講明白點就是生前搓家產啦)為無效. 11/21 22:41
3F:→ Eventis:修正一下上面字號是上字,常常台上就忘了也有有上無台的Orz 11/21 23:06
4F:→ Eventis:回到原來的問題,概念上當然先順位繼承人未均為拋棄,後順位 11/21 23:12
5F:→ Eventis:也不生繼承關係而能被"拋棄".但是如果先順位繼承人均已拋 11/21 23:18
6F:→ Eventis:棄,因為拋棄繼承的成立非以法院的備查或駁回為要件,而是拋 11/21 23:20
7F:→ Eventis:棄繼承的書面意思表示"到達法院",即發生拋棄之效力.所以該 11/21 23:21
8F:→ Eventis:書狀會發生這些事;先順位全部繼承人拋棄繼承意思表示到達 11/21 23:23
9F:→ Eventis:法院-先順位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後順位繼承人繼承-後順位 11/21 23:24
10F:→ Eventis:繼承人拋棄意思表示到達法院. 實務上有兩則法律問題研討, 11/21 23:25
11F:→ Eventis:一則是"知悉"的時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4 年法律座 11/21 23:26
12F:→ Eventis: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8號,已知悉時,自聲明到達法院時起算),由 11/21 23:28
13F:→ Eventis:這則可以知道後順位於同一份書狀表示拋棄合於時限要求(民 11/21 23:29
14F:→ Eventis:法1176 VII,知悉之"日"起);另一則討論更為直接(臺灣高等法 11/21 23:30
15F:→ Eventis: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12號),直接肯定得於 11/21 23:31
16F:→ Eventis:同一張狀紙表明拋棄繼承.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否定可以同時為 11/21 23:38
17F:→ Eventis:拋棄,只是概念上的先後,但沒有實質的必要性;否定在同一文 11/21 23:41
18F:→ Eventis:書,除了多砍幾顆樹外,徒增當事人程序往返的勞力時間費用. 11/21 23:42
19F:→ Eventis:(謎之聲:嫌同一張紙礙眼你不會自己把它裁開嗎成兩張嗎0.0) 11/21 23:43
20F:→ Eventis:故上述實務見解,從程序經濟的角度來看較為正當合理. 11/21 23:45
21F:→ Eventis:但要注意的是,要先順位全體繼承人都拋棄才成立.如果沒有全 11/21 23:46
22F:→ Eventis:部都已經拋棄的話,這時"*知悉*其得繼承之日"就會延後到最 11/21 23:48
23F:→ Eventis:後一位先順位繼承人拋棄的時點,前面那些研討結論的基礎就 11/21 23:50
24F:→ Eventis:全部消失了. 11/21 23:51
25F:→ Eventis:至於銀行.....能拗都要拗啊...不然哪顯得出領薪水的有做事 11/21 23:55
26F:→ drkh:拍拍手!!! 11/22 21:08
※ 編輯: drkh 來自: 220.138.49.33 (11/22 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