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ausing (trausing)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刑事] 性騷擾及其時效
時間Thu Nov 18 22:16:39 2010
事實經過:
一、甲男在其門口明顯惡意擋住某乙女,乙女往右甲隨之往右靠
乙女往左,某甲隨之往左靠
使乙女只有狹小的通道可以走過,不得不走過去
二、某乙女擋在門口等人,右邊有較大的路口可通過,左邊路口狹小
某甲男刻意從左邊通過。
三、乙女七月已報案,但警局仍未通知甲男做筆錄
問題:
一、乙女有什麼好的法律根據可以指控甲男?(性騷擾?)
二、警局若是超過六個月未請被告作筆錄,是否算超過追訴期?
三、若甲男有其他犯行,為同一事件之行為(例如公然侮辱)
但乙女當時報案未說明有其公然侮辱之行為
乙女是否可於下次做筆錄時增加提告事由?或是是否可於偵訊庭時增加甲男罪責?
四、性騷擾算是行政罰,所以沒有前科?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238.68
※ 編輯: trausing 來自: 122.117.238.68 (11/18 22:47)
1F:推 hoboks:原則上性騷擾並沒有刑責 是行政罰沒錯 11/18 23:17
2F:推 Theme: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是有刑責的 11/19 00:23
3F:推 hoboks:所以我才說原則上 11/19 00:59
4F:→ hoboks:此例甚難涵攝25條 11/19 00:59
5F:→ hotwingking:妨害他人通行權利 304更好用 11/19 01:43
6F:→ trausing:所以全部都丟給檢察官競合這樣? 11/19 04:06
7F:→ trausing:例如304條、性騷擾25,報案時未提出,之後可以補說明嗎? 11/19 04:06
8F:推 hoboks:304是非告訴乃論 有無提出告訴不重要 11/19 10:32
9F:→ hoboks:性騷擾25條應該無法該當 11/19 10:33
10F:→ hoboks:25條要偷摸別人私處才行 11/19 10:33
11F:→ trausing:那如果要在提出告訴乃論的東西,是要重新報案嗎? 11/19 18:02
12F:→ trausing:以及這樣到底會不會過時效~"~ 11/19 18:03
13F:推 hoboks:對事實提告就可以 認事用法是司法官的責任 11/19 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