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ausing (trau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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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刑事] 性骚扰及其时效
时间Thu Nov 18 22:16:39 2010
事实经过:
一、甲男在其门口明显恶意挡住某乙女,乙女往右甲随之往右靠
乙女往左,某甲随之往左靠
使乙女只有狭小的通道可以走过,不得不走过去
二、某乙女挡在门口等人,右边有较大的路口可通过,左边路口狭小
某甲男刻意从左边通过。
三、乙女七月已报案,但警局仍未通知甲男做笔录
问题:
一、乙女有什麽好的法律根据可以指控甲男?(性骚扰?)
二、警局若是超过六个月未请被告作笔录,是否算超过追诉期?
三、若甲男有其他犯行,为同一事件之行为(例如公然侮辱)
但乙女当时报案未说明有其公然侮辱之行为
乙女是否可於下次做笔录时增加提告事由?或是是否可於侦讯庭时增加甲男罪责?
四、性骚扰算是行政罚,所以没有前科?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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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7.238.68
※ 编辑: trausing 来自: 122.117.238.68 (11/18 22:47)
1F:推 hoboks:原则上性骚扰并没有刑责 是行政罚没错 11/18 23:17
2F:推 Theme: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 是有刑责的 11/19 00:23
3F:推 hoboks:所以我才说原则上 11/19 00:59
4F:→ hoboks:此例甚难涵摄25条 11/19 00:59
5F:→ hotwingking:妨害他人通行权利 304更好用 11/19 01:43
6F:→ trausing:所以全部都丢给检察官竞合这样? 11/19 04:06
7F:→ trausing:例如304条、性骚扰25,报案时未提出,之後可以补说明吗? 11/19 04:06
8F:推 hoboks:304是非告诉乃论 有无提出告诉不重要 11/19 10:32
9F:→ hoboks:性骚扰25条应该无法该当 11/19 10:33
10F:→ hoboks:25条要偷摸别人私处才行 11/19 10:33
11F:→ trausing:那如果要在提出告诉乃论的东西,是要重新报案吗? 11/19 18:02
12F:→ trausing:以及这样到底会不会过时效~"~ 11/19 18:03
13F:推 hoboks:对事实提告就可以 认事用法是司法官的责任 11/19 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