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nling0101 (鶄鴒)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朋友收到關於毀謗的存證信函
時間Sun Nov 14 15:42:48 2010
事實經過:
這幾天這件事情在朋友圈裡面被議論紛紛
因為朋友A在工作上遇到不好的同事
所以他藉由Facebook發洩,其中大約在六七月的時候,有篇近況提到同事會「聰康」
但他的近況只有提到他的姓氏跟年資
他的facebook一般都有上鎖,只有他的朋友可見
但在前幾天陰錯陽差之下
跟他在同一個地方上班的朋友B忘了登出FACEBOOK,
結果就被同事看見,還用printscreen拍照印下來存底
並且廣散布在其他人座位上關於朋友A的Facebook近況
主管知道這件事情後,
要求朋友A把所有跟工作相關的抱怨的近況刪除並把這些圖片都收起來,並且找該同事談
結果該同事不承認這件事情是他做的
後來這幾天還發出了存證信函,內容是關於那篇「聰康」的事情
存證信函內容如下:
敬啟者:
台灣於民國九十九年N月N日於臉書汙衊本人「ㄘㄨㄥˋㄎㄤˋ」等不當言詞為侵慢,
目前揭此行為均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為之,
揆諸刑法第309條第一項規定,
台端行為已觸犯該法公然侮辱罪,
限台端於函到3日內出面解決,
若逾期不願解決,本人只好依法提出本案刑、民等訴訟,以保權益,希勿自誤為導。
問題:
1.關於這封存證信函該如何解決?
2.朋友的facebook用的是暱稱,這樣可以證明這件事情是他說的嗎?
3.這個證據的蒐證方式是否涉及正當的取得性?是否能引用毒樹果實理論?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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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51.56.68
1F:→ snowtoya:聰康是什麼意思? 要看前後文才知道 11/14 17:24
2F:→ snowtoya:還有不要妄想可以不承認那句話是他講的= =+ 11/14 17:24
3F:→ snowtoya:毒樹果於本國一來原則上不被承認,二來是用在國家搜證 11/14 17:25
朋友A的原文是說他只求那個同事不要聰康,不要幫倒忙這樣。
但因為他這件事情的來源取得是由非正當管道,這樣無法可管嗎?
※ 編輯: chinling0101 來自: 60.251.56.68 (11/14 18:34)
4F:→ even0213:能不能對同事也提告§315- 2?? 11/14 18:48
是刑法第315-2條嗎?
但是並無涉及營利之便
看網路上是說
「刑法315條之2的立法原則主要是處罰意圖營利的人」
※ 編輯: chinling0101 來自: 60.251.56.68 (11/14 19:02)
5F:→ snowtoya:毒樹果本來就是防止國家機關濫用職權搜證侵害人民權利 11/15 00:41
6F:→ snowtoya:個人沒有違反不違反的問題,重點是你朋友到底寫的內容啥 11/15 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