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ice822 (梅露)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關於私自轉貼留言並進行謾罵
時間Wed Nov 10 14:26:34 2010
事實經過:
事情是我跟一位女性有結怨,在FB會互相爭吵,也算是隔空放話
我不曾用過任何汙辱字眼,對方一開始也很收斂
但近期我已經收手不理他,對方依然狂罵並且轉貼我寫給我男友的留言
並且使用"不要臉",神經病","白癡"等字眼
她把我寫留言會顯示在左邊的大頭貼用小畫家圖掉,但是內文是確確實實的拍照下來
所以一字不差,然後貼圖到她的FB網誌來進行辱罵
雖然沒有指名道姓,但是是否有夠成哪些罰則?
如不構成犯法,那私自轉貼是否構成哪個罰則?
(一字不差,而且有人回應我的留言她也一起截圖下來)
由於對方有加我的朋友為好友,所以他的辱罵文章是我好友都看的到
我並無加他任何朋友為好友,所以她的好友是看不到我寫的文章
所以就算沒指名道姓,大家都知道他的文章是在罵我的
造成我人格上的汙辱,這是否已經構成侮辱(搭配那些不要臉等字眼)
我有拍下她在FB發表的網誌,包含她截圖貼上我的留言都也確實拍照下來
問題:
其實我並不想告她,只是希望她收斂一點,我是否可以採取什麼樣的行動
來和平的抑制她的行為?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108.41
謝謝f大的專業解答
我把解答po上來 方便下次有相同疑問的網友可以查詢
我的情況可以適用於刑法309 民法184 195
公然侮辱的準則並不是以有無指名道姓為主
(這點很重要 很多人都跟我一樣 以為一定要指名道姓才算)
只要大家都知道是誰就算
所以不要傻傻的被罵了卻因為對方沒有說是誰就吃悶虧喔!
感謝熱心的f大
我會考慮直接告下去的...
※ 編輯: alice822 來自: 114.32.108.41 (11/10 1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