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ndsafer (永無止境的瘋狂)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勞資] 提前離職一問
時間Tue Nov 9 21:12:51 2010
事實經過:
女友7月底開始在一間幼稚園工作
離家遠就算了 工時還超長...(每天6:30~7點打卡上班 下午6點左右才打卡離開)
隔周六還要去負責安親工作(打卡卡片 還規定要打另外一張)
每月本薪17280 全勤獎金1K (前三個月) 全勤2720(三個月過後)
重點是還沒有替她保勞保
她覺得對她自己太沒保障 所以決定要離職
也在兩周前就口頭告知主任&園長 (主任上禮拜剛好也被解聘 囧)
今天領了上個月的薪水 但是在離開之前園長要求她簽約才同意離職
這小妮子也傻傻的簽了
看了細目以後才覺得不太對...
問題:
她本來沒簽契約書 可是今天簽的契約書上有註明
『服務及福利其間:自民國99年
8月1日起至民國99年11月30日止。』
後面有註明違約賠償金:100000元
其中最大的問題是後面的條文有
『服務未滿簽約時間,即中途離職,且無經過本機構負責人同意,則視同違約。
(除死亡,及重大傷害(如四肢癱瘓)而導致無法繼續服務本機構外,
任何理由,皆不可要求機構與其提早離職解約』
要是有這一條的話 園長豈不是可以去控告她違約?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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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indsafer 來自: 58.115.164.87 (11/09 21:14)
1F:推 depravity:沒有這條有任職期間就夠告違約了那條是表明除外條款而已 11/09 21:26
2F:推 meblessme:那可以做到這個月底吧 11/10 00:10
3F:→ sindyevil:沒有勞健保啊? 用這個當要求離職外記得要回中間的保費喔 11/10 22:06
4F:→ sindyevil:記得所有的卡片要去複製一份以備不時之需 11/10 2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