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t767888 (瓊斯˙史摩客)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勞資] 想離職又怕被罰錢
時間Mon Nov 8 23:57:11 2010
事實經過:
目前在便利商店打工,因為打工性質變成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
再加上,公司有規定要開會,若不到要被扣薪水,但開會時間不算上班時間(無薪)
且超時部份都沒有付薪資,家裡長輩不能接受。(已過試用期,但未滿一年)
所以長輩們希望可以離職,但是在任職時被要求簽一張『任職同意書』
(並不是公司制式文件,而是店長自己額外要求工讀生簽的同意書)
上頭只有就職員工簽名和日期,並無公司名稱及主管簽名。
而且,這份文件沒有送到公司,而是店長自己收起來,並不屬於公司制式文件的一部份
內容如下:
1.本人對於擔任的工作性質,薪資,福利與工作規定等相關規定均已知悉無誤,
並予已同意,且無條件接受公司主管任何時間,任何區域的調動,決定以誠實
勤勉的態度盡心盡力執行工作任務。
2.本人同意任職後依照貴公司規定,門市直原先行試用四周、廿八天,試用期間
薪資照發,並依勞基法辦理。
3.本人任職期間或離職後決不洩漏公司任何文件或商業機密,否則願負刑法第
317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商業機密之刑事和民事責任。
4.本人同意離職須於四週前親自當面告知門市店經理、並遞辭呈(書面),完成離
職手續,否則願意賠償門市因而所受的損失。
5.本人同意聘任以一年為期,未滿一年離職者,必須繳交一週之教育訓練費用
4500元及服裝費用500元。
6.本人同意貴公司應支付與本人之薪資於工作一個月後,採按月依次己復方式發
放,且於每月15日發薪,本人新進任職報到基本資料未繳其前,暫時不發放本
人之薪資,代繳齊後一次發放。
7.本人同意因業務需要,貴公司得按勞基法規定彈性調整本人之工作時間,並同
意工作需要時於夜間工作,在不違反相關法令下,配合工作之需要加班。
8.本人同意在執行業務時,若因疏失造成門市損失,本人負責損害賠償。
9.本人有違背上述同意條文規定,悉依照公司規定辦理,絕無異議,如有訟爭,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問題:
1.簽的這一份任職同意書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2.若是現在離職是真的需要照同意書上規定,罰款共5000元呢?
3.超時工作部份若是有打卡證明,是否可以要到薪水呢?
4.如果要離職的話,該要怎麼進行離職動作會比較好?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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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7.61.210
1F:推 ChrisBear:很多內容爬我近期倒數第二個文 就有答案 11/09 02:03
2F:推 depravity:a.賠訓練和服裝費條款本身並無違法頂多能在數額上抗辯 11/09 02:11
3F:→ depravity:b.縱有部分條款違法無效不會影響無違法條款之有效性 11/09 02:12
請問,是哪些屬於無效條款的呢?
4F:→ iscu:擺爛等店長fire你不就好了~~~ 11/09 03:46
5F:→ iscu:蒐集證據去勞工局投訴~~不管店家有沒有被罰 應該都很想要你走 11/09 03:48
6F:→ enterpirse:去勞工局申訴,既然你不想待也就不用怕店家炒你了 11/09 09:22
想要離開,但是也想要拿到應該拿到的錢!
※ 編輯: ft767888 來自: 59.112.199.56 (11/09 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