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t767888 (琼斯˙史摩客)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劳资] 想离职又怕被罚钱
时间Mon Nov 8 23:57:11 2010
事实经过:
目前在便利商店打工,因为打工性质变成上班打卡制、下班责任制
再加上,公司有规定要开会,若不到要被扣薪水,但开会时间不算上班时间(无薪)
且超时部份都没有付薪资,家里长辈不能接受。(已过试用期,但未满一年)
所以长辈们希望可以离职,但是在任职时被要求签一张『任职同意书』
(并不是公司制式文件,而是店长自己额外要求工读生签的同意书)
上头只有就职员工签名和日期,并无公司名称及主管签名。
而且,这份文件没有送到公司,而是店长自己收起来,并不属於公司制式文件的一部份
内容如下:
1.本人对於担任的工作性质,薪资,福利与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均已知悉无误,
并予已同意,且无条件接受公司主管任何时间,任何区域的调动,决定以诚实
勤勉的态度尽心尽力执行工作任务。
2.本人同意任职後依照贵公司规定,门市直原先行试用四周、廿八天,试用期间
薪资照发,并依劳基法办理。
3.本人任职期间或离职後决不泄漏公司任何文件或商业机密,否则愿负刑法第
317条,泄漏业务上知悉商业机密之刑事和民事责任。
4.本人同意离职须於四周前亲自当面告知门市店经理、并递辞呈(书面),完成离
职手续,否则愿意赔偿门市因而所受的损失。
5.本人同意聘任以一年为期,未满一年离职者,必须缴交一周之教育训练费用
4500元及服装费用500元。
6.本人同意贵公司应支付与本人之薪资於工作一个月後,采按月依次己复方式发
放,且於每月15日发薪,本人新进任职报到基本资料未缴其前,暂时不发放本
人之薪资,代缴齐後一次发放。
7.本人同意因业务需要,贵公司得按劳基法规定弹性调整本人之工作时间,并同
意工作需要时於夜间工作,在不违反相关法令下,配合工作之需要加班。
8.本人同意在执行业务时,若因疏失造成门市损失,本人负责损害赔偿。
9.本人有违背上述同意条文规定,悉依照公司规定办理,绝无异议,如有讼争,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
问题:
1.签的这一份任职同意书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2.若是现在离职是真的需要照同意书上规定,罚款共5000元呢?
3.超时工作部份若是有打卡证明,是否可以要到薪水呢?
4.如果要离职的话,该要怎麽进行离职动作会比较好?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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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17.61.210
1F:推 ChrisBear:很多内容爬我近期倒数第二个文 就有答案 11/09 02:03
2F:推 depravity:a.赔训练和服装费条款本身并无违法顶多能在数额上抗辩 11/09 02:11
3F:→ depravity:b.纵有部分条款违法无效不会影响无违法条款之有效性 11/09 02:12
请问,是哪些属於无效条款的呢?
4F:→ iscu:摆烂等店长fire你不就好了~~~ 11/09 03:46
5F:→ iscu:蒐集证据去劳工局投诉~~不管店家有没有被罚 应该都很想要你走 11/09 03:48
6F:→ enterpirse:去劳工局申诉,既然你不想待也就不用怕店家炒你了 11/09 09:22
想要离开,但是也想要拿到应该拿到的钱!
※ 编辑: ft767888 来自: 59.112.199.56 (11/09 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