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allufo (smallufo)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網站管理員是否有必要維護貼文內涉及的揭露隱私訊息?
時間Sat Nov 6 10:36:28 2010
事實經過:
Hi
我是一個網站的管理員
某A女在站上張貼了她與某男的感情糾紛 (此男劈腿B女)
並且貼出了此女與另一個B女的MSN對話(談判)內文
我知道好像有個法律,禁止在未經他人允許下,洩漏私人通信內容
所以我相信A女可能觸犯此法
我私下聯絡A女,跟他說明這貼文可能觸法,可能此男的或是B女會告她
對方說,沒關係,她願意接受一切法律制裁
但是,重點是,我,一個管理員,這樣讓她把他人的隱私揭露
是否有法律問題?
是否應該立即刪文?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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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51.44
1F:推 hoboks:除了構成誹謗之外 我暫時想不到違反其他刑事責任 11/06 13:29
2F:→ hoboks:通保法是在規範國家對人民不法取證的情況 也沒在管人民對人 11/06 13:29
3F:→ hoboks:民的 妨害秘密的話 看看有沒機會構成315-1第二款 11/06 13:31
4F:→ hoboks:結論:310誹謗+315-1妨害秘密 只要他成罪 你都有機會構成 11/06 13:32
5F:→ hoboks:不作為的幫助犯 11/06 13:32
6F:→ snowtoya:真的會有機會成立不作為幫助犯嗎?如果會的話,那PTT一堆 11/06 18:49
7F:→ snowtoya:板主都被告死了吧Orz 11/06 18:49
8F:→ smallufo:如果她貼的全都是事實,那還會是誹謗嗎? 11/06 23:09
9F:→ snowtoya:涉及私德無關公益就算是事實也有可能構成誹謗 11/06 23:35
10F:推 hoboks:不作為的前提是要有保證人地位 即使有保證人地位 最後還有 11/07 01:02
11F:→ hoboks:作為可能性把關 一般版主的例子可能可以用做為可能性抗辯 11/07 01:02
12F:→ hoboks:又不是整天閒閒在逛版 不能期待版主刪文 11/07 01:03
13F:→ hoboks:可是本例中 原波已經得知文章有危險 所以不能用作為可能性 11/07 01:03
14F:→ hoboks:抗辯 只要一被認為有保證人地位就危險了 11/07 01:04
15F:→ snowtoya:我不覺得板主有保證人地位耶 囧 除非有收費或是怎樣 11/07 01:05
16F:→ snowtoya:不然如果A在PTT上PO了篇文,B噓文公然侮辱,板主看到鎖文 11/07 01:06
17F:→ snowtoya:那還是會被認板主已看到該公然侮辱卻未做處理? 11/07 01:07
18F:推 hoboks:我也覺得不要構成保證人地位比較合理 11/07 01:26
19F:→ hoboks:可以參考朱學恆vs盧映結的大戰 11/07 01:28
20F:→ hoboks:好像朱並沒有任何辱罵得言語?而盧寄出的存證信函裡面 11/07 01:28
21F:→ hoboks:就有提到朱故意不刪他網站上的辱罵留言 所以我猜盧是故意要 11/07 01:29
22F:→ hoboks:抓他不作為的行為 11/07 01:30
23F:→ hoboks:盧的學術涵養應該也在我幾千倍之上吧 連他都想抓這種不作 11/07 01:31
24F:→ hoboks:為的態樣了 雖然我覺得挺不合理 但...... 11/07 01:31
26F:→ snowtoya:告人常是種手段啊XD "如果我想惡整某人,就算知道告不成 11/07 02:31
27F:→ snowtoya:也要玩玩他出口氣" 很多人告人是這種心態>w< 11/07 02:31
28F:推 hoboks:是低 我也很看不慣這種人 可是我國法制就是善待這種人 11/07 0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