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penohana (i am not what you want)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親吻時被路邊臨檢
時間Sun Oct 31 21:21:27 2010
事實經過:
晚上七點左右 在台北京站附近 我跟我的另一半在路旁親吻
卻遭到警察臨檢 說要出示證件
我們請問他們兩位說為什麼? 他說他們都是在附近繞繞
因為不太清楚他們的法源依據
所以就照辦了
他們拿走證件 然後輸入一台機器查了查之後
就說我們可以走了
雖然是沒甚麼事情
不過有點不舒服
問題:
1. 請問他們這樣於法有據嗎?
2. 我跟我的另一半是同一性別,我會懷疑,如果是不同性別的情侶在路旁接吻,
會不會有同樣的情況發生?
3. 我剛剛查到一個法條解說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臨檢必須在公開場所進行,但不能
對受檢人之身體、所有物進行搜查,而且除了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外,
受檢人可以拒絕出示身份證。
這是為了防止值勤員警『假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譬如警方執行道路臨檢,要求駕
駛人打開後車廂,受檢民眾是可以拒絕,除非警方提出搜索票才得以為之。因此,遇到『
臨檢盤查』時只要僅記兩大原則:
一、臨檢必須是公共場所。
二、不能進入搜索範圍,包括對身體、所有物、住所的搜索,都是臨檢範圍之外,甚至要
求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出示身份證在法律上都有疑義。
請問我們如果再次面對這樣的問題有甚麼因應之道?
謝謝你們撥空看完
更感謝回答的朋友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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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51.193.145
※ 編輯: hopenohana 來自: 111.251.193.145 (10/31 21:21)
※ 編輯: hopenohana 來自: 111.251.193.145 (10/31 21:22)
2F:推 hsieh0730:別被樓上的教壞了!!!根本不懂 xd 10/31 22:17
3F:推 ChrisBear:這是合法臨檢...因為535才有警察職權行使法的成立 10/31 22:19
4F:→ fatcats:上面網址其實說這是合法的 不過合理有很大一部分是根據 10/31 23:44
5F:→ fatcats:執勤員警當下的經驗與價值觀判斷作出的"合理推論" 10/31 23:44
6F:→ fatcats:所以並沒有一定的標準 所以只要是公開場合配合基本檢查 10/31 23:45
7F:→ fatcats:其實都是OK的 如果要搜查包包或是其他 可以拒絕就是了 10/31 23:46
8F:推 TC13:就法律層面而言,雖說大法官會議解釋警察不可任意實施臨檢 11/01 00:54
9F:→ TC13:但是因為警察的勤務表皆有送經機關首長核可,根據警察職權行使 11/01 00:55
10F:→ TC13:法,在其一般性道路以及勤務表指定處所一樣可以實施路(臨)檢, 11/01 00:56
11F:→ TC13:所以不會有與法律規定相悖之虞,但這種臨檢不包含搜索物件, 11/01 00:57
12F:→ TC13:只是做最基本身分、車駕籍或前科做一個查詢而以 11/01 00:59
13F:→ hopenohana:謝謝大家的回答^^ 11/01 20:31
14F:推 Epimenides:那包含搜索車輛嗎? 比如說「把機車的置物箱打開」 11/02 10:59
15F:推 hoboks:搜索車輛應該不行吧 可視實務上會被刁到乖乖配合搜索 11/02 14:57
16F:→ hoboks:以前聽一位112法律系教授說 警察要臨檢他後車廂 他不肯 11/02 14:58
17F:→ hoboks:到最後他被刁到乖乖開後車廂配合 學理上是一套 實際上遇到 11/02 14:59
18F:→ hoboks:又是另一套 11/02 14:59
19F:→ Eventis:那是例稿,實際上一攔停下來就進入行動自由的限制,這是質的 11/02 23:13
20F:→ wkz:警職法第八條第二項,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 11/02 23:30
21F:→ wkz:工具,此時的交通工具似指全車,若指全車,那會包含後行李箱、 11/02 23:32
22F:→ Eventis:問題,至於老師在現實中的做法嘛,科科. 11/02 23:32
23F:→ Eventis:"有事實足認"這五個字相當嚴格啊,只是現實上一個教授的時 11/02 23:33
24F:→ wkz:置物箱,惟其與搜索究應如何界定,目前還沒看到有文獻討論... 11/02 23:33
25F:→ Eventis:間金貴許多而已. 11/02 23:33
26F:→ Eventis:啊那就是搜索啊0.0"這幾個東西王兆鵬老師頗有珍愛0.0 11/02 23:34
27F:→ Eventis:反正這種東西哪天再搜到個立委公子還是達官貴人,上面被叫 11/02 23:36
28F:→ wkz:我的疑惑點在於這究竟為行政檢查或是搜索?有時行政檢查的強度 11/02 23:37
29F:→ wkz:已經跟搜索差不多了.. 11/02 23:38
30F:→ wkz:E大您知道王師這部份的討論在哪找的到嗎?想找來看看... 11/02 23:40
31F:→ Eventis:去定一下,不得任意臨檢又會再發函作成命令(參94年廢止之實 11/02 23:42
32F:→ Eventis:施臨檢作業規定),等到大家開始抱怨治安不好,又會悄悄修掉, 11/02 23:51
33F:→ Eventis:透過一天到晚有個討人厭的警察在身邊走來走去,來營造"警察 11/02 23:51
34F:→ Eventis:就在你身邊"的安全感. 又王師的文章大多會在每次下一版的 11/02 23:52
35F:→ Eventis:刑訴講義就合進去他的書中,所以挑個最新版的來翻一下就好. 11/02 23:52
36F:→ Eventis:至於行政檢查可參考他很早發在月旦法學上的一篇臨檢與行政 11/02 23:53
37F:→ Eventis:檢查,月旦法學,no.85,2002/6,pp.151-165.有大致揭露一些判 11/02 23:56
38F:→ Eventis:斷標準. 11/02 23:58
39F:→ Eventis:碰到這種反正就不要吵不要鬧,申明異議要求表明臨檢原因,並 11/02 23:59
40F:→ Eventis:作成書面處分,雖然這個處分後面單純訴願會以程序已終結訴 11/03 00:04
41F:→ Eventis:願無實益駁回(參臺北市政府 96.08.22.府訴字第09670201200 11/03 00:04
42F:→ Eventis:訴願決定書),但是仍然有可能以確認的方式確認處分為違法, 11/03 00:06
43F:→ Eventis:甚至進一步請求法院同樣以確認的方式確保未來受同樣騷擾之 11/03 00:07
44F:→ Eventis:可能性不存在(其實有疑問,此係類比參考自蕭文生,"地方公共 11/03 00:08
45F:→ Eventis:設施使用之權",台灣法學雜誌,no.159,2010/9/1,pp.79-83. 11/03 00:08
46F:→ wkz:表明理由是員警要主動告知,異議紀錄表只需記明其異議理由,毋 11/03 00:18
47F:→ wkz:需在紀錄表內記明理由(警職法第4及第29條)記得這紀錄表要當場 11/03 00:20
48F:→ wkz:拿,而且要主動要求才會給。 E大謝啦...我再去找找。 11/03 00:21
49F:→ Eventis:非也,警職法4條2項寫得很清楚,未依前項規定表明理由時,民 11/03 04:40
50F:→ Eventis:眾得拒絕之;這裡既然民眾取得拒絕的權利時,未進一步表明理 11/03 04:41
51F:→ Eventis:由就會構成違法執行,不會進入後面異議,因為這時阻卻違法事 11/03 04:43
52F:→ Eventis:由都不存在,員警因而觸犯刑302/304(並有134加重). 11/03 04:45
53F:→ Eventis:畢竟這是形式上就可以檢驗的要求,並不像3I這種還需要實質 11/03 04:48
54F:→ Eventis:判斷的東西.而異議制作的書面不論在舊的J535及未廢止前的 11/03 05:36
55F:→ Eventis:實施臨檢作業規定都要求要記載"實施臨檢之過程"(附帶一提 11/03 05:37
56F:→ Eventis:目前的表單應該還是該規定未廢止前依警政署警署行字第0920 11/03 05:38
57F:→ Eventis:154098號函頒的實施臨檢盤査(査證身分)民眾異議紀錄表,應 11/03 05:39
58F:→ Eventis:無異於該規定要求的疑慮).不過當然這本來就要求才會給,所 11/03 05:39
59F:→ Eventis:以前面才會寫要"要求...並...",前者是每個人被打擾時起碼 11/03 05:40
60F:→ Eventis:有個基本權利知道對方有何依恃理由來打擾,這是起碼的正當 11/03 05:42
61F:→ Eventis:程序.不過這些基本上只是要補完法規上的要求,實際上還是錄 11/03 05:44
62F:→ Eventis:音筆錄影機萬能0.0,畢竟警察不一定會帶,帶了不一定會開,開 11/03 05:44
63F:→ Eventis:了不一定會詳細記,記了不一定合乎現況.....(謎). 11/03 05:45
64F:→ Eventis:但是一進到程序那就是證據說話了.物證畢竟還是比較清楚的. 11/03 05:46
65F:→ wkz:嗯...我所指的表明理由是指員警於攔檢就要主動告知民眾攔檢理 11/03 22:47
66F:→ wkz:由,可能是標點符號用的不好,引起誤會了。 11/03 22:49
67F:→ wkz:至於說異議紀錄表只需記明民眾異議理由,至於警方臨檢理由在攔 11/03 22:51
68F:→ wkz:停就該向民眾說明,無需再把警方臨檢理由記明於紀錄表內,如其 11/03 22:53
69F:→ wkz:對警方臨檢理由無法接受,自可透過訴願及行政訴訟。 11/03 22:54
70F:→ Eventis:臨檢理由是臨檢過程的一部分啊,這就是上面寫那些要引的東 11/04 17:13
71F:→ Eventis:西,因為臨檢是要以表明那些事由"開始"的.做為"臨檢過程"之 11/04 17:17
72F:→ Eventis:一部,依上開相關法規意旨,本即應載入其中.何況由未當場申 11/04 17:18
73F:→ Eventis:明異議俟候即不再接受申請取得臨檢紀錄表單可佐證該異議所 11/04 17:18
74F:→ Eventis:以要作成文書,乃在使異議民眾得獲得對該臨檢過程之第一手 11/04 17:19
75F:→ Eventis:文書記載.特該項異議並非訴願先行程序更足證明此項文書若 11/04 17:20
76F:→ Eventis:僅記載異議理由為已足,殊無實益;蓋若違法執行,並不因當場 11/04 17:21
77F:→ Eventis:有否異議表明理由,影響其爭訟實益.故縱上可知該文書係臨檢 11/04 17:22
78F:→ Eventis:過程之文書紀錄證明,非特"曾經異議"先行程序之證明. 11/04 17:22
79F:→ Eventis:至實務不慎重視此項記載行之有年,但無礙於法規本旨. 11/04 1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