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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经过: 晚上七点左右 在台北京站附近 我跟我的另一半在路旁亲吻 却遭到警察临检 说要出示证件 我们请问他们两位说为什麽? 他说他们都是在附近绕绕 因为不太清楚他们的法源依据 所以就照办了 他们拿走证件 然後输入一台机器查了查之後 就说我们可以走了 虽然是没甚麽事情 不过有点不舒服 问题: 1. 请问他们这样於法有据吗? 2. 我跟我的另一半是同一性别,我会怀疑,如果是不同性别的情侣在路旁接吻, 会不会有同样的情况发生? 3. 我刚刚查到一个法条解说 根据『警察勤务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临检必须在公开场所进行,但不能 对受检人之身体、所有物进行搜查,而且除了现行犯或准现行犯之外, 受检人可以拒绝出示身份证。 这是为了防止值勤员警『假临检之名,行搜索之实』。譬如警方执行道路临检,要求驾 驶人打开後车厢,受检民众是可以拒绝,除非警方提出搜索票才得以为之。因此,遇到『 临检盘查』时只要仅记两大原则: 一、临检必须是公共场所。 二、不能进入搜索范围,包括对身体、所有物、住所的搜索,都是临检范围之外,甚至要 求非现行犯或准现行犯出示身份证在法律上都有疑义。 请问我们如果再次面对这样的问题有甚麽因应之道? 谢谢你们拨空看完 更感谢回答的朋友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51.193.145 ※ 编辑: hopenohana 来自: 111.251.193.145 (10/31 21:21) ※ 编辑: hopenohana 来自: 111.251.193.145 (10/31 21:22)
1F:推 hsinyeh:http://tinyurl.com/2pfn4w 详读以後印出来带身上 10/31 22:00
2F:推 hsieh0730:别被楼上的教坏了!!!根本不懂 xd 10/31 22:17
3F:推 ChrisBear:这是合法临检...因为535才有警察职权行使法的成立 10/31 22:19
4F:→ fatcats:上面网址其实说这是合法的 不过合理有很大一部分是根据 10/31 23:44
5F:→ fatcats:执勤员警当下的经验与价值观判断作出的"合理推论" 10/31 23:44
6F:→ fatcats:所以并没有一定的标准 所以只要是公开场合配合基本检查 10/31 23:45
7F:→ fatcats:其实都是OK的 如果要搜查包包或是其他 可以拒绝就是了 10/31 23:46
8F:推 TC13:就法律层面而言,虽说大法官会议解释警察不可任意实施临检 11/01 00:54
9F:→ TC13:但是因为警察的勤务表皆有送经机关首长核可,根据警察职权行使 11/01 00:55
10F:→ TC13:法,在其一般性道路以及勤务表指定处所一样可以实施路(临)检, 11/01 00:56
11F:→ TC13:所以不会有与法律规定相悖之虞,但这种临检不包含搜索物件, 11/01 00:57
12F:→ TC13:只是做最基本身分、车驾籍或前科做一个查询而以 11/01 00:59
13F:→ hopenohana:谢谢大家的回答^^ 11/01 20:31
14F:推 Epimenides:那包含搜索车辆吗? 比如说「把机车的置物箱打开」 11/02 10:59
15F:推 hoboks:搜索车辆应该不行吧 可视实务上会被刁到乖乖配合搜索 11/02 14:57
16F:→ hoboks:以前听一位112法律系教授说 警察要临检他後车厢 他不肯 11/02 14:58
17F:→ hoboks:到最後他被刁到乖乖开後车厢配合 学理上是一套 实际上遇到 11/02 14:59
18F:→ hoboks:又是另一套 11/02 14:59
19F:→ Eventis:那是例稿,实际上一拦停下来就进入行动自由的限制,这是质的 11/02 23:13
20F:→ wkz:警职法第八条第二项,有事实足认其有犯罪之虞者,并得检查交通 11/02 23:30
21F:→ wkz:工具,此时的交通工具似指全车,若指全车,那会包含後行李箱、 11/02 23:32
22F:→ Eventis:问题,至於老师在现实中的做法嘛,科科. 11/02 23:32
23F:→ Eventis:"有事实足认"这五个字相当严格啊,只是现实上一个教授的时 11/02 23:33
24F:→ wkz:置物箱,惟其与搜索究应如何界定,目前还没看到有文献讨论... 11/02 23:33
25F:→ Eventis:间金贵许多而已. 11/02 23:33
26F:→ Eventis:啊那就是搜索啊0.0"这几个东西王兆鹏老师颇有珍爱0.0 11/02 23:34
27F:→ Eventis:反正这种东西哪天再搜到个立委公子还是达官贵人,上面被叫 11/02 23:36
28F:→ wkz:我的疑惑点在於这究竟为行政检查或是搜索?有时行政检查的强度 11/02 23:37
29F:→ wkz:已经跟搜索差不多了.. 11/02 23:38
30F:→ wkz:E大您知道王师这部份的讨论在哪找的到吗?想找来看看... 11/02 23:40
31F:→ Eventis:去定一下,不得任意临检又会再发函作成命令(参94年废止之实 11/02 23:42
32F:→ Eventis:施临检作业规定),等到大家开始抱怨治安不好,又会悄悄修掉, 11/02 23:51
33F:→ Eventis:透过一天到晚有个讨人厌的警察在身边走来走去,来营造"警察 11/02 23:51
34F:→ Eventis:就在你身边"的安全感. 又王师的文章大多会在每次下一版的 11/02 23:52
35F:→ Eventis:刑诉讲义就合进去他的书中,所以挑个最新版的来翻一下就好. 11/02 23:52
36F:→ Eventis:至於行政检查可参考他很早发在月旦法学上的一篇临检与行政 11/02 23:53
37F:→ Eventis:检查,月旦法学,no.85,2002/6,pp.151-165.有大致揭露一些判 11/02 23:56
38F:→ Eventis:断标准. 11/02 23:58
39F:→ Eventis:碰到这种反正就不要吵不要闹,申明异议要求表明临检原因,并 11/02 23:59
40F:→ Eventis:作成书面处分,虽然这个处分後面单纯诉愿会以程序已终结诉 11/03 00:04
41F:→ Eventis:愿无实益驳回(参台北市政府 96.08.22.府诉字第09670201200 11/03 00:04
42F:→ Eventis:诉愿决定书),但是仍然有可能以确认的方式确认处分为违法, 11/03 00:06
43F:→ Eventis:甚至进一步请求法院同样以确认的方式确保未来受同样骚扰之 11/03 00:07
44F:→ Eventis:可能性不存在(其实有疑问,此系类比参考自萧文生,"地方公共 11/03 00:08
45F:→ Eventis:设施使用之权",台湾法学杂志,no.159,2010/9/1,pp.79-83. 11/03 00:08
46F:→ wkz:表明理由是员警要主动告知,异议纪录表只需记明其异议理由,毋 11/03 00:18
47F:→ wkz:需在纪录表内记明理由(警职法第4及第29条)记得这纪录表要当场 11/03 00:20
48F:→ wkz:拿,而且要主动要求才会给。 E大谢啦...我再去找找。 11/03 00:21
49F:→ Eventis:非也,警职法4条2项写得很清楚,未依前项规定表明理由时,民 11/03 04:40
50F:→ Eventis:众得拒绝之;这里既然民众取得拒绝的权利时,未进一步表明理 11/03 04:41
51F:→ Eventis:由就会构成违法执行,不会进入後面异议,因为这时阻却违法事 11/03 04:43
52F:→ Eventis:由都不存在,员警因而触犯刑302/304(并有134加重). 11/03 04:45
53F:→ Eventis:毕竟这是形式上就可以检验的要求,并不像3I这种还需要实质 11/03 04:48
54F:→ Eventis:判断的东西.而异议制作的书面不论在旧的J535及未废止前的 11/03 05:36
55F:→ Eventis:实施临检作业规定都要求要记载"实施临检之过程"(附带一提 11/03 05:37
56F:→ Eventis:目前的表单应该还是该规定未废止前依警政署警署行字第0920 11/03 05:38
57F:→ Eventis:154098号函颁的实施临检盘査(査证身分)民众异议纪录表,应 11/03 05:39
58F:→ Eventis:无异於该规定要求的疑虑).不过当然这本来就要求才会给,所 11/03 05:39
59F:→ Eventis:以前面才会写要"要求...并...",前者是每个人被打扰时起码 11/03 05:40
60F:→ Eventis:有个基本权利知道对方有何依恃理由来打扰,这是起码的正当 11/03 05:42
61F:→ Eventis:程序.不过这些基本上只是要补完法规上的要求,实际上还是录 11/03 05:44
62F:→ Eventis:音笔录影机万能0.0,毕竟警察不一定会带,带了不一定会开,开 11/03 05:44
63F:→ Eventis:了不一定会详细记,记了不一定合乎现况.....(谜). 11/03 05:45
64F:→ Eventis:但是一进到程序那就是证据说话了.物证毕竟还是比较清楚的. 11/03 05:46
65F:→ wkz:嗯...我所指的表明理由是指员警於拦检就要主动告知民众拦检理 11/03 22:47
66F:→ wkz:由,可能是标点符号用的不好,引起误会了。 11/03 22:49
67F:→ wkz:至於说异议纪录表只需记明民众异议理由,至於警方临检理由在拦 11/03 22:51
68F:→ wkz:停就该向民众说明,无需再把警方临检理由记明於纪录表内,如其 11/03 22:53
69F:→ wkz:对警方临检理由无法接受,自可透过诉愿及行政诉讼。 11/03 22:54
70F:→ Eventis:临检理由是临检过程的一部分啊,这就是上面写那些要引的东 11/04 17:13
71F:→ Eventis:西,因为临检是要以表明那些事由"开始"的.做为"临检过程"之 11/04 17:17
72F:→ Eventis:一部,依上开相关法规意旨,本即应载入其中.何况由未当场申 11/04 17:18
73F:→ Eventis:明异议俟候即不再接受申请取得临检纪录表单可佐证该异议所 11/04 17:18
74F:→ Eventis:以要作成文书,乃在使异议民众得获得对该临检过程之第一手 11/04 17:19
75F:→ Eventis:文书记载.特该项异议并非诉愿先行程序更足证明此项文书若 11/04 17:20
76F:→ Eventis:仅记载异议理由为已足,殊无实益;盖若违法执行,并不因当场 11/04 17:21
77F:→ Eventis:有否异议表明理由,影响其争讼实益.故纵上可知该文书系临检 11/04 17:22
78F:→ Eventis:过程之文书纪录证明,非特"曾经异议"先行程序之证明. 11/04 17:22
79F:→ Eventis:至实务不慎重视此项记载行之有年,但无碍於法规本旨. 11/04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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