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戴爾真嫩)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起訴書還有判決書可以直接貼出來給網友 …
時間Sat Oct 30 12:40:20 2010
※ 引述《fallengsg ()》之銘言:
: 標題: [其他] 起訴書還有判決書可以直接貼出來給網友看嗎
: 時間: Fri Oct 29 23:53:42 2010
:
: 推 ChrisBear:起訴書可以張貼 雖無法律允許但無禁止規定 10/30 08:45
我想藉此問一下
如果是不起訴書呢?
有些濫訴的案子 告訴人會故意再提出告訴之後
將不起訴書上面的個資 公佈在網路上
除了用民事的手段逼她拿掉之外
難道都沒有任何刑事制裁嘛?
我曾經跟承辦這種濫訴案子的檢方聊過
即使是明顯不該當犯罪的情況
她們還是堅持要下不起訴處分
但她們覺得 可以往個資法或是妨害秘密罪的方向去處理這種貼出個資的人
只是我覺得目前這兩種途徑都不可行
不知道大家能想到其他刑事手段去制裁這種惡劣的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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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hooc (卡卡獸傳說) 看板 ask
標題 [請問] 吹風機插頭一直不拔會不會怎樣
1F:推 eggimage:=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10/26 08:05
2F:推 WhatCanIDo:樓上..然後呢@@10/26 08:07
3F:推 eggimage: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10/26 08:08
4F:推 joy830:XD10/26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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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5F:推 scott2009:不起訴書上面的個人資料部分如果外洩,可能有刑132的問 10/30 12:51
6F:→ scott2009:題,法院的人別訊問並不代表這個資料就可以被公佈 10/30 12:52
7F:→ scott2009:至於應秘密之文書可參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923號及 10/30 12:53
8F:→ scott2009:91年台上字第3388號判決意旨 10/30 12:53
9F:→ hoboks:讚喔 我都沒想到這條 謝謝s大:) 10/30 13:10
10F:→ hoboks:終於有方法可以幫助被濫訴的人了 10/30 13:10
11F:→ hoboks:不過132III還有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持有的要件 這點恐怕又無法 10/30 13:13
12F:→ hoboks:函攝到濫訴的行為上面了 10/30 13:14
13F:→ scott2009:這點就看實務上或個案上檢察官認定,持有本身就應該有所 10/30 15:09
14F:→ scott2009:義務注意而未注意,甚至有不確定故意洩漏的問題 10/30 15:10
15F:推 chihho1628:個人認為應秘密者應以法有明文者為限,這是基於罪刑法 10/30 19:11
16F:→ chihho1628:定的基本要求 10/30 19:11
17F:推 scott2009:題外話,罪刑法定不如最高法院統一見解,詳參最近性侵案 10/30 19:32
18F:推 chihho1628:就性侵案我同意樓上XD 哪個被告去聲請釋憲看看吧 10/30 20:53
19F:→ alawyer:性侵案和其他案件不可等同視之,因為性侵案有另外保密的法 10/31 00:24
20F:→ alawyer:源依據。一般不起訴處分書恐無法律得以禁止一般人張貼,但 10/31 00:25
21F:→ alawyer:還是建議即使是不起訴處分書,相關人名、身份證號遮掩後再 10/31 00:26
22F:→ alawyer:張貼(地址也遮掩為佳),以免爭議。 10/31 00:26
23F:→ scott2009:我想強調的是「罪刑法定主義」,最近幼童性侵的統一見解 10/31 18:38
24F:→ scott2009:是不是有法官造法的問題,而且立法權屬立法院,根本就是 10/31 18:38
25F:→ scott2009:毀憲,然後一堆記者去罵法官不食人間煙火 10/31 18:39
26F:→ scott2009:個人拙見還是認為不起訴書、起訴書或法院判決文等都不應 10/31 18:41
27F:→ scott2009:張貼,不僅有洩密、妨害秘密及個資法,當然如果非要嘗試 10/31 18:42
28F:→ scott2009:就有跑法院的問題,起不起訴一回事,不是會有風險嗎? 10/31 18:43
29F:推 chihho1628:在公開審判原則之下,除有明文應保密者外,不是都應該 10/31 18:48
30F:→ chihho1628:要公開接受檢視的嗎 10/31 18:48
31F:→ scott2009:公開審判跟公開判決文是兩回事,人別訊問並不代表被告之 10/31 19:01
32F:→ scott2009:個資就可被洩露,而且又非政治人物知名人士社會矚目等 10/31 19:02
33F:→ scott2009:公開兩造間的判決文,本身就有非公益的意圖,而且法院 10/31 19:03
34F:→ scott2009:公告是屬職權,公開部分會將身分證字號戶籍等個資去除 10/31 19:05
35F:→ scott2009:而揭露被告之判決文之用意,本身就有毀謗之意圖也與公益 10/31 19:05
36F:→ scott2009:一點關係也沒有的案件,大概就是樣子 10/31 19:06
37F:→ scott2009:而且又非政治人物知名人士社會矚目之案件,不應該將被告 10/31 19:07
38F:→ scott2009:再次打擊,若非要公開也應該訴請民事庭法院下判決 10/31 19:08
39F:→ scott2009:有依據後例如令人登報道歉之類的,才是合法,其餘只能算 10/31 19:08
40F:→ scott2009:不入流或其人格低劣 10/31 19:09
41F:推 chihho1628:個資我可以接受,但統稱所有判決書、起訴書均不公佈, 10/31 20:01
42F:→ chihho1628:個人認為矯枉過正 10/31 20:01
43F:推 scott2009:同樣拘役十日之公然侮辱與七年甚至於十年的強姦殺人是否 10/31 21:47
44F:→ scott2009:都需保護或者是都不需保護其被告之人權,也宜併注意之 10/31 21:48
45F:→ hoboks:推s大說的 不入流或其人格低劣 有這種利用司法的人 10/31 22:27
46F:→ hoboks:真的很令人頭疼:( 10/31 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