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戴尔真嫩)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起诉书还有判决书可以直接贴出来给网友 …
时间Sat Oct 30 12:40:20 2010
※ 引述《fallengsg ()》之铭言:
: 标题: [其他] 起诉书还有判决书可以直接贴出来给网友看吗
: 时间: Fri Oct 29 23:53:42 2010
:
: 推 ChrisBear:起诉书可以张贴 虽无法律允许但无禁止规定 10/30 08:45
我想藉此问一下
如果是不起诉书呢?
有些滥诉的案子 告诉人会故意再提出告诉之後
将不起诉书上面的个资 公布在网路上
除了用民事的手段逼她拿掉之外
难道都没有任何刑事制裁嘛?
我曾经跟承办这种滥诉案子的检方聊过
即使是明显不该当犯罪的情况
她们还是坚持要下不起诉处分
但她们觉得 可以往个资法或是妨害秘密罪的方向去处理这种贴出个资的人
只是我觉得目前这两种途径都不可行
不知道大家能想到其他刑事手段去制裁这种恶劣的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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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hooc (卡卡兽传说) 看板 ask
标题 [请问] 吹风机插头一直不拔会不会怎样
1F:推 eggimage:= = 建议千万别这样做..上次有人这样 结果占用一个插座..10/26 08:05
2F:推 WhatCanIDo:楼上..然後呢@@10/26 08:07
3F:推 eggimage:就少一个插座用 很不方便..10/26 08:08
4F:推 joy830:XD10/26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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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5F:推 scott2009:不起诉书上面的个人资料部分如果外泄,可能有刑132的问 10/30 12:51
6F:→ scott2009:题,法院的人别讯问并不代表这个资料就可以被公布 10/30 12:52
7F:→ scott2009:至於应秘密之文书可参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923号及 10/30 12:53
8F:→ scott2009:91年台上字第3388号判决意旨 10/30 12:53
9F:→ hoboks:赞喔 我都没想到这条 谢谢s大:) 10/30 13:10
10F:→ hoboks:终於有方法可以帮助被滥诉的人了 10/30 13:10
11F:→ hoboks:不过132III还有因职务或业务知悉持有的要件 这点恐怕又无法 10/30 13:13
12F:→ hoboks:函摄到滥诉的行为上面了 10/30 13:14
13F:→ scott2009:这点就看实务上或个案上检察官认定,持有本身就应该有所 10/30 15:09
14F:→ scott2009:义务注意而未注意,甚至有不确定故意泄漏的问题 10/30 15:10
15F:推 chihho1628:个人认为应秘密者应以法有明文者为限,这是基於罪刑法 10/30 19:11
16F:→ chihho1628:定的基本要求 10/30 19:11
17F:推 scott2009:题外话,罪刑法定不如最高法院统一见解,详参最近性侵案 10/30 19:32
18F:推 chihho1628:就性侵案我同意楼上XD 哪个被告去声请释宪看看吧 10/30 20:53
19F:→ alawyer:性侵案和其他案件不可等同视之,因为性侵案有另外保密的法 10/31 00:24
20F:→ alawyer:源依据。一般不起诉处分书恐无法律得以禁止一般人张贴,但 10/31 00:25
21F:→ alawyer:还是建议即使是不起诉处分书,相关人名、身份证号遮掩後再 10/31 00:26
22F:→ alawyer:张贴(地址也遮掩为佳),以免争议。 10/31 00:26
23F:→ scott2009:我想强调的是「罪刑法定主义」,最近幼童性侵的统一见解 10/31 18:38
24F:→ scott2009:是不是有法官造法的问题,而且立法权属立法院,根本就是 10/31 18:38
25F:→ scott2009:毁宪,然後一堆记者去骂法官不食人间烟火 10/31 18:39
26F:→ scott2009:个人拙见还是认为不起诉书、起诉书或法院判决文等都不应 10/31 18:41
27F:→ scott2009:张贴,不仅有泄密、妨害秘密及个资法,当然如果非要尝试 10/31 18:42
28F:→ scott2009:就有跑法院的问题,起不起诉一回事,不是会有风险吗? 10/31 18:43
29F:推 chihho1628:在公开审判原则之下,除有明文应保密者外,不是都应该 10/31 18:48
30F:→ chihho1628:要公开接受检视的吗 10/31 18:48
31F:→ scott2009:公开审判跟公开判决文是两回事,人别讯问并不代表被告之 10/31 19:01
32F:→ scott2009:个资就可被泄露,而且又非政治人物知名人士社会瞩目等 10/31 19:02
33F:→ scott2009:公开两造间的判决文,本身就有非公益的意图,而且法院 10/31 19:03
34F:→ scott2009:公告是属职权,公开部分会将身分证字号户籍等个资去除 10/31 19:05
35F:→ scott2009:而揭露被告之判决文之用意,本身就有毁谤之意图也与公益 10/31 19:05
36F:→ scott2009:一点关系也没有的案件,大概就是样子 10/31 19:06
37F:→ scott2009:而且又非政治人物知名人士社会瞩目之案件,不应该将被告 10/31 19:07
38F:→ scott2009:再次打击,若非要公开也应该诉请民事庭法院下判决 10/31 19:08
39F:→ scott2009:有依据後例如令人登报道歉之类的,才是合法,其余只能算 10/31 19:08
40F:→ scott2009:不入流或其人格低劣 10/31 19:09
41F:推 chihho1628:个资我可以接受,但统称所有判决书、起诉书均不公布, 10/31 20:01
42F:→ chihho1628:个人认为矫枉过正 10/31 20:01
43F:推 scott2009:同样拘役十日之公然侮辱与七年甚至於十年的强奸杀人是否 10/31 21:47
44F:→ scott2009:都需保护或者是都不需保护其被告之人权,也宜并注意之 10/31 21:48
45F:→ hoboks:推s大说的 不入流或其人格低劣 有这种利用司法的人 10/31 22:27
46F:→ hoboks:真的很令人头疼:( 10/31 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