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hho1628 (Johnny)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刑事] 過失致人於死的官司最多打到幾級幾審?
時間Sun Oct 17 11:34:25 2010
※ 引述《drkh (stypikes)》之銘言:
: 標題: [刑事] 過失致人於死的官司最多打到幾級幾審?
: 時間: Sat Oct 16 09:08:34 2010
:
: 此處所言的過失致人於死, 不是業務之過失, 僅是一般之過失.
:
: 一位在律師事務所服務的人說:"非因業務之過失致人於死, 可以打到三級三審,
: 不過, 如果檢察官交付簡易判決, 那就最多打到二級三審."
:
: (1) 刑法第 276 條:
: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
: (2)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
: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 <後略>
:
:
: "非因業務之過失致人於死"的本刑是二年以下, 所以, 我覺得應該無法上訴到三審.
: 即使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也是簡易庭判決之後, 最多再上訴到地方法院,
: 不能再進一步到高院打第三審.
:
: 但我是法律門外漢, 無法確認我的想法為正確. 還是要請各位指正.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25.232.72.21
: 推 ilovekr:三審法院不等於第三次審判 10/16 09:16
: 推 ilovekr:聲請簡易處刑判決不能為無罪判決449第3項,可改採通常審判 10/16 09:32
: → ilovekr:程序(第二審),判決不服上訴高院(第三審),二級三審 10/16 09:33
就過失致死案件而言
1.應為有罪判決
檢察官聲請簡判時,第一審由地院獨任法官為之,若得上訴者,得上訴於地院
合議庭,為第二審管轄
此時第一審及第二審均在地院,訴訟制度稱為一級二審
2.應為無罪判決
檢察官聲請簡判時,法院若認為應為無罪判決而改採通常審判程序者,地院之無罪
判決必須由合議庭為之,而所為之判決為第一審判決,並非第二審!!
所以當法院改由通常審判程序時,回復二級二審
3.應為無罪判決,但聲請簡判時獨任法官不察,仍為有罪判決,後於上訴合議庭時
撤銷糾正者
此時合議庭所為究竟為第一審判決或第二審判決呢?
依最高院91台非21判例,此時合議庭撤銷改判無罪時,為第一審判決且回復通常審
判程序,所以仍為二級二審並非二級三審
所以過失致死應不會有三級三審之情形
不知現行制度下,是否有二級三審者??
: → drkh:樓上,採用簡易判決時,若不服簡易判決, 我知道可以改採通常審 10/16 10:33
: → drkh:判,亦即改到地院進行第二次審判,這我了解.可是,若又不服地院 10/16 10:34
: → drkh:這第二次審判的判決, 真的還可以上訴高院, 進行第三次審判嗎? 10/16 10:36
: → drkh:這難道不是與376條有明顯牴觸嗎(就過失致死而言)? 10/16 10:38
: 推 ilovekr:我沒說是上訴喔,審理後法官覺得無罪,必須改行通常審判程序 10/16 10:53
: → ilovekr: 裁定 10/16 10:53
: → ilovekr:那位律師的意思應該是簡易庭也算一次審判程序 10/16 10:56
: → ilovekr: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後,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最高法院),沒有說 10/16 10:57
: → ilovekr:不能上訴到高院 10/16 10:58
: → ilovekr: ^在律師事務所服務的人 10/16 11:02
: → drkh:哦! 我明白了! 原來376條所說的"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是專 10/16 11:14
: → drkh:指"最高法院". <--- 我的理解對嗎? 10/16 11:15
: ※ 編輯: drkh 來自: 125.232.72.21 (10/16 11:17)
: 推 hcya:對的~ 10/16 12:24
: → drkh:樓上, 那為何376條的條文不寫"最高法院", 而寫"第三審法院"? 10/16 18:24
: 推 hcya:我怎麼知道XD 反正配合前一條(375條)看就不會有錯了~ 10/16 19:0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9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