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hho1628 (Joh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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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过失致人於死的官司最多打到几级几审?
时间Sun Oct 17 11:34:25 2010
※ 引述《drkh (stypikes)》之铭言:
: 标题: [刑事] 过失致人於死的官司最多打到几级几审?
: 时间: Sat Oct 16 09:08:34 2010
:
: 此处所言的过失致人於死, 不是业务之过失, 仅是一般之过失.
:
: 一位在律师事务所服务的人说:"非因业务之过失致人於死, 可以打到三级三审,
: 不过, 如果检察官交付简易判决, 那就最多打到二级三审."
:
: (1) 刑法第 276 条:
:
: 因过失致人於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金。
: 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
: (2) 刑事诉讼法第376条:
:
: 左列各罪之案件,经第二审判决者,不得上诉於第三审法院。
: 一、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
: <後略>
:
:
: "非因业务之过失致人於死"的本刑是二年以下, 所以, 我觉得应该无法上诉到三审.
: 即使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 也是简易庭判决之後, 最多再上诉到地方法院,
: 不能再进一步到高院打第三审.
:
: 但我是法律门外汉, 无法确认我的想法为正确. 还是要请各位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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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25.232.72.21
: 推 ilovekr:三审法院不等於第三次审判 10/16 09:16
: 推 ilovekr:声请简易处刑判决不能为无罪判决449第3项,可改采通常审判 10/16 09:32
: → ilovekr:程序(第二审),判决不服上诉高院(第三审),二级三审 10/16 09:33
就过失致死案件而言
1.应为有罪判决
检察官声请简判时,第一审由地院独任法官为之,若得上诉者,得上诉於地院
合议庭,为第二审管辖
此时第一审及第二审均在地院,诉讼制度称为一级二审
2.应为无罪判决
检察官声请简判时,法院若认为应为无罪判决而改采通常审判程序者,地院之无罪
判决必须由合议庭为之,而所为之判决为第一审判决,并非第二审!!
所以当法院改由通常审判程序时,回复二级二审
3.应为无罪判决,但声请简判时独任法官不察,仍为有罪判决,後於上诉合议庭时
撤销纠正者
此时合议庭所为究竟为第一审判决或第二审判决呢?
依最高院91台非21判例,此时合议庭撤销改判无罪时,为第一审判决且回复通常审
判程序,所以仍为二级二审并非二级三审
所以过失致死应不会有三级三审之情形
不知现行制度下,是否有二级三审者??
: → drkh:楼上,采用简易判决时,若不服简易判决, 我知道可以改采通常审 10/16 10:33
: → drkh:判,亦即改到地院进行第二次审判,这我了解.可是,若又不服地院 10/16 10:34
: → drkh:这第二次审判的判决, 真的还可以上诉高院, 进行第三次审判吗? 10/16 10:36
: → drkh:这难道不是与376条有明显抵触吗(就过失致死而言)? 10/16 10:38
: 推 ilovekr:我没说是上诉喔,审理後法官觉得无罪,必须改行通常审判程序 10/16 10:53
: → ilovekr: 裁定 10/16 10:53
: → ilovekr:那位律师的意思应该是简易庭也算一次审判程序 10/16 10:56
: → ilovekr:改行通常审判程序後,不得上诉第三审法院(最高法院),没有说 10/16 10:57
: → ilovekr:不能上诉到高院 10/16 10:58
: → ilovekr: ^在律师事务所服务的人 10/16 11:02
: → drkh:哦! 我明白了! 原来376条所说的"不得上诉於第三审法院", 是专 10/16 11:14
: → drkh:指"最高法院". <--- 我的理解对吗? 10/16 11:15
: ※ 编辑: drkh 来自: 125.232.72.21 (10/16 11:17)
: 推 hcya:对的~ 10/16 12:24
: → drkh:楼上, 那为何376条的条文不写"最高法院", 而写"第三审法院"? 10/16 18:24
: 推 hcya:我怎麽知道XD 反正配合前一条(375条)看就不会有错了~ 10/16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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