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kh (stypik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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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事] 過失致人於死的官司最多打到幾級幾審?
時間Sat Oct 16 09:08:34 2010
此處所言的過失致人於死, 不是業務之過失, 僅是一般之過失.
一位在律師事務所服務的人說:"非因業務之過失致人於死, 可以打到三級三審,
不過, 如果檢察官交付簡易判決, 那就最多打到二級三審."
我雖是法律門外漢, 但對這種說法有點不太相信. 原因是我有找到兩條法律:
(1) 刑法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2)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後略>
"非因業務之過失致人於死"的本刑是二年以下, 所以, 我覺得應該無法上訴到三審.
即使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也是簡易庭判決之後, 最多再上訴到地方法院,
不能再進一步到高院打第三審.
但我是法律門外漢, 無法確認我的想法為正確. 還是要請各位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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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32.72.21
1F:推 ilovekr:三審法院不等於第三次審判 10/16 09:16
2F:推 ilovekr:聲請簡易處刑判決不能為無罪判決449第3項,可改採通常審判 10/16 09:32
3F:→ ilovekr:程序(第二審),判決不服上訴高院(第三審),二級三審 10/16 09:33
4F:→ drkh:樓上,採用簡易判決時,若不服簡易判決, 我知道可以改採通常審 10/16 10:33
5F:→ drkh:判,亦即改到地院進行第二次審判,這我了解.可是,若又不服地院 10/16 10:34
6F:→ drkh:這第二次審判的判決, 真的還可以上訴高院, 進行第三次審判嗎? 10/16 10:36
7F:→ drkh:這難道不是與376條有明顯牴觸嗎(就過失致死而言)? 10/16 10:38
8F:推 ilovekr:我沒說是上訴喔,審理後法官覺得無罪,必須改行通常審判程序 10/16 10:53
9F:→ ilovekr: 裁定 10/16 10:53
10F:→ ilovekr:那位律師的意思應該是簡易庭也算一次審判程序 10/16 10:56
11F:→ ilovekr: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後,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最高法院),沒有說 10/16 10:57
12F:→ ilovekr:不能上訴到高院 10/16 10:58
13F:→ ilovekr: ^在律師事務所服務的人 10/16 11:02
14F:→ drkh:哦! 我明白了! 原來376條所說的"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是專 10/16 11:14
15F:→ drkh:指"最高法院". <--- 我的理解對嗎? 10/16 11:15
※ 編輯: drkh 來自: 125.232.72.21 (10/16 11:17)
16F:推 hcya:對的~ 10/16 12:24
17F:→ drkh:樓上, 那為何376條的條文不寫"最高法院", 而寫"第三審法院"? 10/16 18:24
18F:推 hcya:我怎麼知道XD 反正配合前一條(375條)看就不會有錯了~ 10/16 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