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eme (水鬼終結者)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幼時銀行借貸的問題
時間Wed Oct 13 12:31:56 2010
※ 引述《thela (I wish I will..)》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對這件事情已經沒有印象,
: 是因為最近上班後公司收到法院執行命令要扣押我的薪資,
: 問了父母才知道有這回事。
: 小時候(大約10-11歲),爸爸向第一銀行貸款,
: 今天收到這張命令,
: 上面債務人是寫我和我姐姐,(我姊那時也才12.13吧,小孩子可以跟銀行借貸嗎?)
: 我爸爸是法定代理人這樣。
: 打了電話詢問第一銀行關於這件事,
: 銀行說已賣給債權公司,
: 她們那裡沒有我們之前借貸的所有資料,(但今天收到的資料債權人還是第一銀行)
: 因為對這方面完全不熟悉,所以不知道說話的真實性,
: 如果沒有資料可以直接執行扣押薪資?
: 問題:
: 想請問我現在可以採取什麼樣的方式呢?
: 還是無計可施只能讓他扣押我的薪水?!
: 另外有上網看到一些資料,
: 民法第七十九條及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都明文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的未成年
: 人)的利益,父母雖然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他人簽約時,
: 法定代理人必須基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利益」才能同意該項簽約行為。
: 以上出自於 http://blog.udn.com/spark37/2022526
: 這一條適用在我的情況嗎?!
: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麻煩各位了~
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53 年度第 1 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二)
會議日期: 民國 53 年 02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上冊)第 14、160、594 頁
決議:
父母
以其未成年子女之名義承擔債務及
以其未成年子女之財產提供擔保,
若非為子女利益而以子女之名義承擔他人債務,及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舊法) 及限定繼承之立法意旨暨公平誠實之原則
,
除其子女於成年後,自願承認外,不能對其子女生效。但子女之財產如
係由父母以其子女之名義購置,則應推定父母係提出財產為子女作長期經
營,故父母以子女之名義置業後,復在該價額限額度內,以子女名義承擔
債務,提供擔保,不能概謂為無效。
參考法條:民法 第 76、1088 條 (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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