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eme (水鬼终结者)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幼时银行借贷的问题
时间Wed Oct 13 12:31:56 2010
※ 引述《thela (I wish I will..)》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对这件事情已经没有印象,
: 是因为最近上班後公司收到法院执行命令要扣押我的薪资,
: 问了父母才知道有这回事。
: 小时候(大约10-11岁),爸爸向第一银行贷款,
: 今天收到这张命令,
: 上面债务人是写我和我姐姐,(我姊那时也才12.13吧,小孩子可以跟银行借贷吗?)
: 我爸爸是法定代理人这样。
: 打了电话询问第一银行关於这件事,
: 银行说已卖给债权公司,
: 她们那里没有我们之前借贷的所有资料,(但今天收到的资料债权人还是第一银行)
: 因为对这方面完全不熟悉,所以不知道说话的真实性,
: 如果没有资料可以直接执行扣押薪资?
: 问题:
: 想请问我现在可以采取什麽样的方式呢?
: 还是无计可施只能让他扣押我的薪水?!
: 另外有上网看到一些资料,
: 民法第七十九条及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二项都明文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七岁以上的未成年
: 人)的利益,父母虽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他人签约时,
: 法定代理人必须基於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才能同意该项签约行为。
: 以上出自於 http://blog.udn.com/spark37/2022526
: 这一条适用在我的情况吗?!
: 先感谢各位帮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麻烦各位了~
会议次别: 最高法院 53 年度第 1 次民、刑庭总会会议决议(二)
会议日期: 民国 53 年 02 月 25 日
资料来源: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会议决议汇编(上册)第 14、160、594 页
决议:
父母
以其未成年子女之名义承担债务及
以其未成年子女之财产提供担保,
若非为子女利益而以子女之名义承担他人债务,及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旧法) 及限定继承之立法意旨暨公平诚实之原则
,
除其子女於成年後,自愿承认外,不能对其子女生效。但子女之财产如
系由父母以其子女之名义购置,则应推定父母系提出财产为子女作长期经
营,故父母以子女之名义置业後,复在该价额限额度内,以子女名义承担
债务,提供担保,不能概谓为无效。
参考法条:民法 第 76、1088 条 (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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