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zzzzjosh (朝帥氣大叔之路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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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被詐欺物取回的問題
時間Wed Oct 6 08:41:06 2010
昨天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查署寄判決書來了
是可以去領回了嗎?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書如下
說被告xxx
(把我筆電拿去賣得那個人 他的資料原名地址身分證字號等等)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片決
處刑,姿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大約說被告在三重遇見詐欺犯(騙走筆電那個人),持有我
的筆電,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以顯低於該同型筆電之新台幣2
萬元之代價故買,被告上網刊登出售消息,經我發覺報警查獲。
二.案經中正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1.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2.我於警詢之陳述,3.被告上
網刊登出售筆電訊息列印畫面4.筆電照片在卷可資佐證,被告
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xxx,犯刑法第349條第二項故買贓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台灣台北第方法院
日期
檢察官xxx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日期
書記官xxx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建議程序辦理,法算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已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術意見之必要時,請及另以
書狀向檢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搬運
、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務,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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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heme:這只是聲請書 不是判決書 法官都還沒判決 10/06 10:35
2F:→ zzzzzjosh:所以我還要等判決書對嗎? 10/06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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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zzzzzjosh:感謝=.= 繼續等........ 10/06 1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