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zzzzjosh (朝帅气大叔之路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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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被诈欺物取回的问题
时间Wed Oct 6 08:41:06 2010
昨天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查署寄判决书来了
是可以去领回了吗?
---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书如下
说被告xxx
(把我笔电拿去卖得那个人 他的资料原名地址身分证字号等等)
上列被告因赃物案件,业经侦查终结,认为宜声请以简易片决
处刑,姿将犯罪事实及证据并所犯法条分叙如下:
犯罪事实
一.大约说被告在三重遇见诈欺犯(骗走笔电那个人),持有我
的笔电,系来路不明之赃物,竟以显低於该同型笔电之新台币2
万元之代价故买,被告上网刊登出售消息,经我发觉报警查获。
二.案经中正一分局报告侦办。
证据并所犯法条
一.1.被告於警询及侦讯之供述,2.我於警询之陈述,3.被告上
网刊登出售笔电讯息列印画面4.笔电照片在卷可资佐证,被告
犯嫌已堪认定。
二.所犯法条:被告xxx,犯刑法第349条第二项故买赃物罪嫌。
三.依刑事诉讼法第451条第一项声请迳以简易判决处刑。
此致台湾台北第方法院
日期
检察官xxx
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
日期
书记官xxx
本件系依刑事诉讼法建议程序办理,法算简易庭得不传唤被告、
辅佐人、告诉人、告发人等出庭即已简易判决处刑;被告、被害
人、告诉人等对告诉乃论案件如已达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诉或
对非告诉乃论案件认有受传唤到庭陈术意见之必要时,请及另以
书状向检易法庭陈述或请求传讯。
附录本案所犯法条全文
中华民国刑法第349条
(普通赃物罪)
收受赃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罚金。搬运
、寄藏、故买赃物或为牙保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并科1千元以下罚金
因赃物变得之财务,以赃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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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109.5
1F:推 Theme:这只是声请书 不是判决书 法官都还没判决 10/06 10:35
2F:→ zzzzzjosh:所以我还要等判决书对吗? 10/06 11:19
3F:推 Theme:是的 10/06 12:00
4F:→ zzzzzjosh:感谢=.= 继续等........ 10/06 1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