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enet ()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繼承] 是否適用限定繼承原則?
時間Mon Oct 4 22:02:49 2010
事實經過:
父親的哥哥(也就是我伯父)在民國94年過世,他沒有任何親人,是個遊民。
但是我伯父的戶籍是單獨生活戶,而且戶籍地址跟我家戶籍地址一樣。
他過世時,父親沒想到要去辦拋棄或限定繼承,因為我伯父根本沒留下任何財產。
但上週接到法院通知,有個機車行說我伯父在民國86年買摩托車欠了車行6萬元。
現在要來跟我父親催討債務,因為我父親變成了繼承人。
前幾天有請教過法律諮詢,律師建議以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
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
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
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
任。
律師建議主張以發生繼承時,因未有同居共財,而不知道有債務。
舉證方面,也有向國稅局查詢我伯父的遺產、所得與繼承前兩年贈與資料。
該資料就是兩張空白的紙,因為我伯父根本沒任何財產可供繼承....
也有寫了民事訴訟答辯狀去給法院跟機車行
但是對方回覆民事訴訟準備狀說"被繼承人與繼承人戶籍地址相同,有同居共財事實,
而且被繼承人在住所內一定有動產(如珠寶、存款、現金、家具等)供繼承人繼承"
但事實上是我伯父根本沒有任何不動產跟動產.....
問題:
1)這個情況,開庭時是否還能夠主張上述法令來主張由我父親概括繼承債務有失公平,
故僅需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清償任呢?
2)已經取得國稅局的證明說我伯父沒有任何登記的財產,但原告主張"住所內有動產"
這點,舉證責任是否是在原告方呢?因為這根本無法有具體事證的樣子...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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