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e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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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继承] 是否适用限定继承原则?
时间Mon Oct 4 22:02:49 2010
事实经过:
父亲的哥哥(也就是我伯父)在民国94年过世,他没有任何亲人,是个游民。
但是我伯父的户籍是单独生活户,而且户籍地址跟我家户籍地址一样。
他过世时,父亲没想到要去办抛弃或限定继承,因为我伯父根本没留下任何财产。
但上周接到法院通知,有个机车行说我伯父在民国86年买摩托车欠了车行6万元。
现在要来跟我父亲催讨债务,因为我父亲变成了继承人。
前几天有请教过法律谘询,律师建议以民法继承编施行法第1-3条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开始,继承
人因不可归责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财者,於继承开始时无法知悉继承债
务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间为限定或抛弃继承,且由其继
续履行继承债务显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
任。
律师建议主张以发生继承时,因未有同居共财,而不知道有债务。
举证方面,也有向国税局查询我伯父的遗产、所得与继承前两年赠与资料。
该资料就是两张空白的纸,因为我伯父根本没任何财产可供继承....
也有写了民事诉讼答辩状去给法院跟机车行
但是对方回覆民事诉讼准备状说"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户籍地址相同,有同居共财事实,
而且被继承人在住所内一定有动产(如珠宝、存款、现金、家具等)供继承人继承"
但事实上是我伯父根本没有任何不动产跟动产.....
问题:
1)这个情况,开庭时是否还能够主张上述法令来主张由我父亲概括继承债务有失公平,
故仅需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有限清偿任呢?
2)已经取得国税局的证明说我伯父没有任何登记的财产,但原告主张"住所内有动产"
这点,举证责任是否是在原告方呢?因为这根本无法有具体事证的样子...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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