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araquarius (亂青春)
看板PttLifeLaw
標題[新聞] 三字經「戰」網友 代號無法辨識判無罪
時間Mon Sep 27 13:50:16 2010
新竹縣的袁姓男子不甘被呂姓男網友的三字經辱罵,向新竹地院提出公然侮辱的告訴;
法官認為,被告在網路上的確無理謾罵,但代號暱稱無法辨識真實身份,一般人也無
法得知代號指的到底是誰,因而判處被告無罪。
據了解,袁男控訴,在網路討論區與呂男起爭執,不僅被用髒話侮辱,還被嗆「如果
不爽就去告,敢嗎」,袁男認為,他在拍賣網站使用的代號有400多筆交易,是網路小
有名氣的人,對方用不雅的文字辱罵他,等同於對他身實身分的侮辱,因此提告;呂男
則否認侮辱袁男,強調發表這些言論是針對不特定的對象。
法官認為,刑法公然侮辱的對象,應是特定或可得特定的人,行為人在侮辱性的陳述中
,是否有確實指出對方現實生活中的姓名、住址、電話、相片、個人網站、部落格等,
足以辨識特定人的資訊,或這個代號已廣為人知,由代號可以讓人知悉現實中特定對象
,因此判呂男無罪。
法官強調,網路上的確有無理謾罵的情形,網友也可以扺制,板主可以決定文章去留,
但不宜用刑法過度介入。
新聞出處
http://www.nownews.com/2010/09/24/91-2649120.htm
事實經過:
之前在無名上也遇到這種人在謾罵版主外遇等等,且是連續性發言,
雖然沒有指名道姓,但文中也以第二人稱"妳"指定版主
最後檢察官也是以類似新聞的理由不起訴,申請再議也是被駁回
問題:
目前已經收到通知書了,但是駁回內文還沒有收到
雖然交付審判機會渺茫,但是還是很知道這樣的判例是否在高院可以查的到?
而這樣的結果也真的是令人感到挺無言&無奈的!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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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hrisBear:新聞是個案 09/27 18:24
2F:→ chining1210:如果都這樣判 ppt一堆人就告不成了XD 09/27 19:48
3F:→ chining1210:打太快推錯 ptt 09/27 19:49
4F:→ snowtoya:其實這種例子也不是這麼少,不過總歸不是常態 09/27 20:15
5F:→ CrazyMarc:在見解沒統一的狀況下,看分案的運氣 09/27 20:39
※ laklak:轉錄至看板 Militarylife 03/25 00:46
6F:推 laklak:借轉軍旅版 03/25 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