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ikaiyang (angela)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勞資] 勞基法簽約問題
時間Sat Sep 25 23:25:47 2010
事實經過:
我在某家醫院工作,在錄取的當天就要求簽二年的合約,上面有條規定
1.乙方同意自民國99年8月3日起任職二年,報到後一個月合約自動生效。到職三個月內
甲方得對是否適任進行考核,若考核不合格者,得逕行終止本合約。
2.乙方同意離職須於二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違反約定者須賠償一個月全薪作為違約金。
未滿二年違約離職且又未於二個月前提出申請者,視同雙重違約,願支付二倍的全薪違
約金,其違約金須於離職當日完成繳交,方可辨理離職手續。
問題:
我只在這醫院工作一個多月 屬行政正職
任職時只是教這工作內容要怎麼處理..不知道這屬不屬於培訓
如果現在想要離職,我必須要依照合約內容賠違約金嗎?
勞基法規定三個月內都算試用期 我要依照合約走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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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4.197.247
※ 編輯: kaikaiyang 來自: 59.104.197.247 (09/25 23:49)
1F:→ iscu:目前勞基法並無試用期 只要受雇後就是正式員工~~ 09/26 00:16
2F:→ DavidChen:你如果簽了,就是有效,在法院沒有判決無效之前,都有效 09/26 16:09
3F:→ DavidChen:您如果覺得違約金過高,就協調或訴請法院酌減~~ 09/26 16:11
4F:→ yuppyy:那撐三個月都不做事這合約就無效這樣可以嗎? 10/02 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