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sistar (耶!!!)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消費] 網拍賣家遲遲不出貨給我
時間Sat Sep 25 22:50:23 2010
1F:推 bggirl:對法條解釋有一點小小的疑問,請各位幫忙解惑 ... 囧 09/25 21:06
2F:→ bggirl:想問的是消保法第2條第10款關於郵購買賣的定義 09/25 21:06
3F:→ bggirl:依照本件,大家似乎都偏向於民法的行紀或委任契約而非買賣 09/25 21:07
4F:→ bggirl:但...個人覺得日貨連線也不是很單純的代買性質 09/25 21:11
5F:→ bggirl:可以完全排除買賣的適用嗎? 而且就第2條第10款應係保障 09/25 21:13
6F:→ bggirl:"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 而賦予其同法第19條的權利 09/25 21:14
7F:→ bggirl:總覺得排除消保法的適用好像哪裡怪怪的... = = 09/25 21:15
8F:→ bggirl:當然如果是本來就想棄標的人 就另當別論了!! 09/25 21:16
9F:→ bggirl:只是想問問 日貨連線性質是否有消保法的適用而已 謝謝~ 09/25 21:16
我重回一篇文好了
我有找到類似的案例 而行政院消保會的解釋確實是適用消保法第19條
並且依這網址
http://0rz.tw/8pWg4
只要賣方是企業經營者 買方屬消費者
並經由郵購(網路包含在內)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即有消保法第19條規定適用
我想大家有問題的是在企業經營者這部份
但賣家有附發票 甚至還有統編
我想這應該符合企業經營者的要件吧
但我想說我只是想確認法律的適用
並不希望最後一定要走到這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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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8.216
10F:→ depravity:噓:大家有問題的是"妳不是消費行為"是行紀 民576 09/25 22:56
11F:→ depravity:對方經營的是 行紀 不是 買賣 所以妳不是消費者 09/25 22:58
12F:→ sisistar:樓上 謝謝您的見解 到時若我有提告 會再告訴大家法官的見 09/25 22:59
13F:→ sisistar:解 09/25 22:59
14F:→ Robbit1024:經原作者要求鎖文 09/25 2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