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sistar (耶!!!)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消费] 网拍卖家迟迟不出货给我
时间Sat Sep 25 22:50:23 2010
1F:推 bggirl:对法条解释有一点小小的疑问,请各位帮忙解惑 ... 囧 09/25 21:06
2F:→ bggirl:想问的是消保法第2条第10款关於邮购买卖的定义 09/25 21:06
3F:→ bggirl:依照本件,大家似乎都偏向於民法的行纪或委任契约而非买卖 09/25 21:07
4F:→ bggirl:但...个人觉得日货连线也不是很单纯的代买性质 09/25 21:11
5F:→ bggirl:可以完全排除买卖的适用吗? 而且就第2条第10款应系保障 09/25 21:13
6F:→ bggirl:"消费者未能检视商品" 而赋予其同法第19条的权利 09/25 21:14
7F:→ bggirl:总觉得排除消保法的适用好像哪里怪怪的... = = 09/25 21:15
8F:→ bggirl:当然如果是本来就想弃标的人 就另当别论了!! 09/25 21:16
9F:→ bggirl:只是想问问 日货连线性质是否有消保法的适用而已 谢谢~ 09/25 21:16
我重回一篇文好了
我有找到类似的案例 而行政院消保会的解释确实是适用消保法第19条
并且依这网址
http://0rz.tw/8pWg4
只要卖方是企业经营者 买方属消费者
并经由邮购(网路包含在内)使消费者未能检视商品而与企业经营者所为之买卖
即有消保法第19条规定适用
我想大家有问题的是在企业经营者这部份
但卖家有附发票 甚至还有统编
我想这应该符合企业经营者的要件吧
但我想说我只是想确认法律的适用
并不希望最後一定要走到这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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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18.216
10F:→ depravity:嘘:大家有问题的是"你不是消费行为"是行纪 民576 09/25 22:56
11F:→ depravity:对方经营的是 行纪 不是 买卖 所以你不是消费者 09/25 22:58
12F:→ sisistar:楼上 谢谢您的见解 到时若我有提告 会再告诉大家法官的见 09/25 22:59
13F:→ sisistar:解 09/25 22:59
14F:→ Robbit1024:经原作者要求锁文 09/25 2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