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tcats (心靈律動^^囉 :))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消費] 網拍賣家遲遲不出貨給我
時間Sat Sep 25 01:52:16 2010
剛剛查到了 補充一下
首先關於消費者保護法
第2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
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一○、郵購買賣:指
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
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
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
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
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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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576條 稱行紀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
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
(PS.這是否類似代買)
第577條 行紀,除本節有規定者外,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第545條 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請求,應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
(PS.這應該就是所謂的預收款 或是 訂金)
民法585有提到類似的事情
第585條 委託人拒絕受領行紀人依其指示所買之物時,行紀人得定相當期限,
催告委託人受領,逾期不受領者,行紀人得拍賣其物,
並得就其對於委託人因委託關係所生債權之數額,於拍賣價金中取償之,
如有賸餘,並得提存。
如為易於敗壞之物,行紀人得不為前項之催告。
所以法律內容只有提到 多了要提存 卻沒提到少了怎麼辦
我的感覺是...因此 訂金很重要...XD
只是剛好看到這個法條 讓大家參考
通常類似的法條都在前後 有興趣可以自己翻一翻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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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一條是關於委任的
第546條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
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
未至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
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委任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這個意思是否是說
我刷卡幫你付款 這是因為幫你代買所產生的欠銀行的必要債務
所以帳單來之前 我可以請你提供相當擔保
帳單來之後 我可以要求你清償欠款(該欠款為購物的款項 即商品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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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為母法 若特別法有規定者 依特別法的規定
消費者的保障的確是有 不過請注意
跟日貨連線賣家購買的商品 不是"日貨" 而是 "代購日貨的服務"
所以猶豫期是指此服務
你就算對服務有猶豫期 但是此猶豫期僅就該服務而言
因此
因委託人的委託產生的債務(即購買商品的價金部份) 應該還是回到民法的部分
就算服務有猶豫期 但是因委託產生的債務(商品價金 或是因退貨產生的折損&額外運費)
還是可以跟委任人求償
以上是翻網路上六法全書查到的條文 跟自己的心得
不知道是否適用 大家就看看囉 感謝
※ 引述《sisistar (耶!!!)》之銘言:
: 首先謝謝原本有推文指教的板友們!!!
: 我很感謝你們給的所有建議
: 我會在這裡PO文是因為這裡是生活法律板
: 我想是要解決生活中會遇到的法律問題
: 情理法 其實法是擺在最後一個的
: 如果我有能力對方也願意
: 最好的方法 當然是先情再理最後才是法
: 而前面兩者我有盡我的力 但還是無法解決問題
: 所以我才會到這個板
: 既然這個板本質上還是討論"法律"的板
: 我想撇開情和理 就這個部份和大家討論一下
: 消保法 為消費者保護法的簡稱
: 第一張總則開宗明義
: 第 1 條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
: 制定本法。
: 我想這是立法者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所制定的法律
: 國外一些國家 早在60.70年代就已經有類似保護消費者的法律
: 而台灣遲至1994年1月11日才公佈消保法
: 台灣的消費者 慢了20.30年才有法律明文保障消費者的權利
: 我只想說 這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阿!!!
: 我也只是想要獲得保障而已
: 我朋友告訴我
: 在國外 要是有人網購然後七天內退貨
: 賣家會覺得很抱歉 是不是自己的商品不夠好
: 然後會很迅速的退錢給買家
: 然而在台灣 賣家往往姿態都會擺的比較高
: 而立法者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特別制定了這部法律
: 法律明文提供消費者保障
: 換個角度想 若是今天賣家變成買家 也同樣享有這樣的權利
: 我只想告訴大家 這是法律給我們的保障
: 若是賣家覺得這部法律是惡法
: 使企業經營者窒礙前進 甚至影響經濟發展
: 那麼也可以堅持不退我錢
: 確定敗訴後 經由大法官釋憲
: 由大法官會議來確認適用之法律使否真由那些推文的版友說的
: 使賣家遭受到不平等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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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5.43.156.251
※ 編輯: fatcats 來自: 115.43.156.251 (09/25 02:31)
1F:推 ChrisBear:如果您真的是法律人請把消保法十九條用猶豫期 09/25 02:41
2F:推 aoilan:看完覺得頗有收穫^^ F大辛苦了~ 09/25 02:42
3F:→ ChrisBear:會比較妥當 09/25 02:42
不好意思 因為我常看購物網站...被洗腦了 T.T
已更正 謝謝C大指正 Orz
※ 編輯: fatcats 來自: 115.43.156.251 (09/25 02:51)
※ 編輯: fatcats 來自: 115.43.156.251 (09/27 0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