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tcats (心灵律动^^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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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消费] 网拍卖家迟迟不出货给我
时间Sat Sep 25 01:52:16 2010
刚刚查到了 补充一下
首先关於消费者保护法
第2条 本法所用名词定义如下:
二、企业经营者:指以设计、生产、制造、输入、经销商品或
提供服务为营业者。
一○、邮购买卖:指
企业经营者以广播、电视、电话、传真、型录、报纸、杂志、
网际网路、传单或其他类似之方法,使消费者未能检视商品而
与企业经营者所为之买卖。
第19条 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
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
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邮购或访问买卖违反前项规定所为之约定无效。
契约经解除者,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间关於回复原状之约定,
对於消费者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不利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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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576条 称行纪者,谓以自己之名义,为他人之计算,
为动产之买卖或其他商业上之交易,而受报酬之营业。
(PS.这是否类似代买)
第577条 行纪,除本节有规定者外,适用关於委任之规定。
第545条 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请求,应预付处理委任事务之必要费用。
(PS.这应该就是所谓的预收款 或是 订金)
民法585有提到类似的事情
第585条 委托人拒绝受领行纪人依其指示所买之物时,行纪人得定相当期限,
催告委托人受领,逾期不受领者,行纪人得拍卖其物,
并得就其对於委托人因委托关系所生债权之数额,於拍卖价金中取偿之,
如有賸余,并得提存。
如为易於败坏之物,行纪人得不为前项之催告。
所以法律内容只有提到 多了要提存 却没提到少了怎麽办
我的感觉是...因此 订金很重要...XD
只是刚好看到这个法条 让大家参考
通常类似的法条都在前後 有兴趣可以自己翻一翻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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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一条是关於委任的
第546条 受任人因处理委任事务,支出之必要费用,委任人应偿还之,
并付自支出时起之利息。
受任人因处理委任事务,负担必要债务者,得请求委任人代其清偿,
未至清偿期者,得请求委任人提出相当担保。
受任人处理委任事务,因非可归责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损害者,
得向委任人请求赔偿。
前项损害之发生,如别有应负责任之人时,委任人对於该应负责者,有求偿权。
这个意思是否是说
我刷卡帮你付款 这是因为帮你代买所产生的欠银行的必要债务
所以帐单来之前 我可以请你提供相当担保
帐单来之後 我可以要求你清偿欠款(该欠款为购物的款项 即商品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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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为母法 若特别法有规定者 依特别法的规定
消费者的保障的确是有 不过请注意
跟日货连线卖家购买的商品 不是"日货" 而是 "代购日货的服务"
所以犹豫期是指此服务
你就算对服务有犹豫期 但是此犹豫期仅就该服务而言
因此
因委托人的委托产生的债务(即购买商品的价金部份) 应该还是回到民法的部分
就算服务有犹豫期 但是因委托产生的债务(商品价金 或是因退货产生的折损&额外运费)
还是可以跟委任人求偿
以上是翻网路上六法全书查到的条文 跟自己的心得
不知道是否适用 大家就看看罗 感谢
※ 引述《sisistar (耶!!!)》之铭言:
: 首先谢谢原本有推文指教的板友们!!!
: 我很感谢你们给的所有建议
: 我会在这里PO文是因为这里是生活法律板
: 我想是要解决生活中会遇到的法律问题
: 情理法 其实法是摆在最後一个的
: 如果我有能力对方也愿意
: 最好的方法 当然是先情再理最後才是法
: 而前面两者我有尽我的力 但还是无法解决问题
: 所以我才会到这个板
: 既然这个板本质上还是讨论"法律"的板
: 我想撇开情和理 就这个部份和大家讨论一下
: 消保法 为消费者保护法的简称
: 第一张总则开宗明义
: 第 1 条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国民消费生活安全,提昇国民消费生活品质,特
: 制定本法。
: 我想这是立法者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所制定的法律
: 国外一些国家 早在60.70年代就已经有类似保护消费者的法律
: 而台湾迟至1994年1月11日才公布消保法
: 台湾的消费者 慢了20.30年才有法律明文保障消费者的权利
: 我只想说 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阿!!!
: 我也只是想要获得保障而已
: 我朋友告诉我
: 在国外 要是有人网购然後七天内退货
: 卖家会觉得很抱歉 是不是自己的商品不够好
: 然後会很迅速的退钱给买家
: 然而在台湾 卖家往往姿态都会摆的比较高
: 而立法者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特别制定了这部法律
: 法律明文提供消费者保障
: 换个角度想 若是今天卖家变成买家 也同样享有这样的权利
: 我只想告诉大家 这是法律给我们的保障
: 若是卖家觉得这部法律是恶法
: 使企业经营者窒碍前进 甚至影响经济发展
: 那麽也可以坚持不退我钱
: 确定败诉後 经由大法官释宪
: 由大法官会议来确认适用之法律使否真由那些推文的版友说的
: 使卖家遭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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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5.43.156.251
※ 编辑: fatcats 来自: 115.43.156.251 (09/25 02:31)
1F:推 ChrisBear:如果您真的是法律人请把消保法十九条用犹豫期 09/25 02:41
2F:推 aoilan:看完觉得颇有收获^^ F大辛苦了~ 09/25 02:42
3F:→ ChrisBear:会比较妥当 09/25 02:42
不好意思 因为我常看购物网站...被洗脑了 T.T
已更正 谢谢C大指正 Orz
※ 编辑: fatcats 来自: 115.43.156.251 (09/25 02:51)
※ 编辑: fatcats 来自: 115.43.156.251 (09/27 0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