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2 (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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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事] 檢察官追加起訴之 時效限制?
時間Wed Sep 22 15:34:11 2010
事實經過:
各位大大好
請問檢察官針對其審理的案件
其中一部份(原告訴人指控之部分)經不起訴
也就是檢察官偵查終結時,認定其中一部份具備不起訴事由
但仍將他部(過失傷害)起訴
由於告訴人原先並未提起傷害告訴
且偵結時已逾案發後九個月
問題:
請問這樣檢察官起訴的過失傷害案是否仍受到不告不理及告訴乃論之限制?
以及該過失傷害告訴乃論之時效為六個月的限制?
法院是否可能認定該部起訴為無效?
感謝大大的不吝指教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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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208.98
1F:推 hcya:原告訴人指控何罪呢? 09/22 19:48
2F:推 depravity:只要傷害再告訴人描述的告訴內容中就可以 09/22 21:07
3F:→ depravity:要求沒受過法律訓練的還得找出正確罪名太苛求了 09/22 21:07
4F:→ depravity:從告訴人告訴的事實中找出適用的罪名是檢察官的工作 09/22 21:08
5F:推 hcya:另外,告訴期6個月,是指6個月內告訴人要向警察或檢察官表示 09/22 22:57
6F:→ hcya:要提起告訴,並非指檢察官在6個月內就要偵結起訴喔~ 09/22 2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