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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刑事] 检察官追加起诉之 时效限制?
时间Wed Sep 22 15:34:11 2010
事实经过:
各位大大好
请问检察官针对其审理的案件
其中一部份(原告诉人指控之部分)经不起诉
也就是检察官侦查终结时,认定其中一部份具备不起诉事由
但仍将他部(过失伤害)起诉
由於告诉人原先并未提起伤害告诉
且侦结时已逾案发後九个月
问题:
请问这样检察官起诉的过失伤害案是否仍受到不告不理及告诉乃论之限制?
以及该过失伤害告诉乃论之时效为六个月的限制?
法院是否可能认定该部起诉为无效?
感谢大大的不吝指教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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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3.208.98
1F:推 hcya:原告诉人指控何罪呢? 09/22 19:48
2F:推 depravity:只要伤害再告诉人描述的告诉内容中就可以 09/22 21:07
3F:→ depravity:要求没受过法律训练的还得找出正确罪名太苛求了 09/22 21:07
4F:→ depravity:从告诉人告诉的事实中找出适用的罪名是检察官的工作 09/22 21:08
5F:推 hcya:另外,告诉期6个月,是指6个月内告诉人要向警察或检察官表示 09/22 22:57
6F:→ hcya:要提起告诉,并非指检察官在6个月内就要侦结起诉喔~ 09/22 2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