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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目前應徵工作是有關於補習班(以下稱甲),求職者我(以下稱乙) 我目前在甲方已經填寫人事資料卡但是還有證件繳交齊全, 目前手上有拿到勞動契約書(我想應該整個流程還沒跑完所以還不算報到吧!) 周一要備妥證件將兩分契約書拿回甲方並繳交所有資料。另外語補習班主任約定 周一再簽約 上班時間: 周一至周五 14:00~21:30 週六 17:30~21:30 段考前兩個星期日不能休息 以下是我認為契約中有疑義,希望各位法律先輩幫我看一下這份契約究竟是不是 要簽下去。 內文非常長~開頭先感謝各位把問題看完 <(_ _)> =========================================================================== 問題:(問題來自於契約書的內容) 原文一 甄選合格之應徵人員,未於補習班通知時間、地點辦理報到手續,視為拒絕受雇, 該通知失去效力,應繳證件不全未於三日內補正者,甲方得拒絕受理。 問題一 究竟我是否完成報到手續?(我週四9/16繳交部分資料) 是否繳交資料完備契約才算完成。(因為有口頭約定周一報到) 原文二 工作內容與應徵不符(人力銀行上面的職缺是行政櫃台) 但是合約書要擔任"導師" 問題二 因為我本身設定是希望比較單純的行政人員(櫃台), 可是~~合約書卻寫導師......(面試的時候是有說訓練成老師沒想到一開始就簽導師 的契約讓我覺得有點oooXXX) 原文三 資料未繳齊全者,暫不予核薪 問題三 所以要開甲方之約定帳戶成功才能領薪水? 原文四(有關休假) 甲方配合政府機關實施七日放一日未為例假或其他相關政策,甲方配合政府機關實施七 日放一日未為例假或其他相關政策,而須以前揭各該勞動基準法鎖定放假與其他工作日 對調,乙方應同意配合甲方得應業務需求時,安排乙方排休,乙方不得異議 問題四 因為面談時有提到做七休一,在段考前因為週日兩個星期日都無法休假 (所以這是表示上述的因業務需求安排乙方排休不得異議嗎?) 原文五節錄 任滿一年後有特休,特休需於於一年曆內休畢。未休畢者於每一曆年結束視同放棄。 若因甲方之營運、業務、或其他需要,經甲方核可未休者乙方應休未休之日數,由甲方 核發工資 問題五 上述表示,假設特休無法於一年內修畢。無法自行轉換成工資還要上級核可才能核發工資 是這樣嗎? 原文六(終止契約) 1.甲方預告終紙契約: 有勞基法第11條(資遣要件)所定之情形之一,甲方得依同條第16條(資遣勞工預告時間) 規定預告乙方終止契約,甲方依法資遣乙方或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 退休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2.甲方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乙方有勞基法第12條及工作規則第12條(解雇要件)所定之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依同條 規定,不經預告乙方終止契約。 3.乙方預告終止契約: 乙方應依補習班規定於"離職前兩個月" 以 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如非規定不經 預告逕行終止契約,致甲方帶班級任課業務造成損失或停頓時,乙方應負全部賠償責 任賠償責任。 問題六: 根據原文六中所述,雖然知道第3點離職需前兩個月告知(其規定有違勞基法),是否確實 無效,而後述契約中具體陳述 "任課業務損失或停頓"(那表示找新老師課程停頓都要算 在我的頭上),要我全數賠償。 我想知道的是,是否會因為離職前兩個月前通知有違勞基法規定而使後述賠償之責任 失其效力? 抑或是雖然 前述提出離職前兩個月之通知雖無效,但造成損失亦有其賠償之法律依據 呢? 原文七(承問題六) 1.乙方未依本契約(問題六之陳述)規定時間呈報或擅自離職者,本補習班有權視情狀輕重 議處乙方並應負賠償甲方因而產生之損失"即因乙方未依規定之離職因而造成學生流失 ,家長對於補習班產生不信任感,進而使補習班之商譽損失及班級留班動盪不穩定等, 甲方有權視損失情節向乙方提出賠償" 2.甲方准予乙方離職,乙方應於職離前完成各項交接,未完成交接手續薪資應予保留; 所保管裝備如有缺損應予補償或修復,否則照價賠償。 3.本契約終止時,乙方應依甲方規定辦妥離職手續,並得要求甲方發給離職證明書,甲 方不得拒絕。 問題七 1.這樣容易造成補習班將學生流失歸咎於離職老師的身上並向其索求賠償,雖上述看似 有理由但是會流於無限上綱,對勞方相當不利而造成轉職上的困難。 (是否有恐嚇脅迫之嫌?乍看之下這條真的會被嚇到~) (因為其實原文七1.內容有可能確實發生在補習班更換老師時發生的狀況,惟依情節輕\ 重由資方提出,考量之標準皆由補習班認定,對勞方非常不利) 2.交接未完成薪資保留不予核發是否與民法上留置權有關呢?(者只是忽然想到的 OTZ) 問題八 整張契約書上面並沒有限定綁約的時間(所以這是不定期的契約嗎?) 不定期契約會有怎樣的法律效應呢? 問題九 主任是有跟我提到假設工作未滿一年,制服(T恤)要算錢..... 我翻了契約書裡面沒有寫到這條,那這是甚麼意思呢? 問題十 文中內容有提到"工作規則"(補習班的各項規章以及政策),違反者依照其規定懲處。 不過問題在於,我沒有看到工作規則阿(比如賠制服嗎?) 原文十一 電子郵件及電腦儲存裝置監察約定 乙方同意甲方基於保護甲方營業秘密資訊不公開或防止非法來源或未經合法授權之軟體 於甲方電腦內部重製或使用,甲方有權定期或不定期檢閱乙方電子郵件、電腦儲存裝置 或進行內部網路監看。未經合法授權之軟體不得任意安裝、使用,如經查獲自負法律則 任。 問題十一 1.那就不要是需要某個軟體可是補習班本身沒購買正版,好心安裝未認證通過軟體, 被抓包是要自己吃官司是嗎? 2.關於乙方之儲存裝製遭上述條款搜查,是否能拒絕呢? 問題很多麻煩各位了, 在我的想法中即使不簽約也希望搞清楚這幾款問題是否有脫法、規避法律之嫌? 畢竟現今勞務契約中幾乎都是資方訂立之定型化契約,不懂法律的勞方容易處於 相當不利的地位,造成更大的損害!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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