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cret311 (瑄羽)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劳资] 劳动契约书
时间Fri Sep 17 23:58:46 2010
事实经过:
目前应徵工作是有关於补习班(以下称甲),求职者我(以下称乙)
我目前在甲方已经填写人事资料卡但是还有证件缴交齐全,
目前手上有拿到劳动契约书(我想应该整个流程还没跑完所以还不算报到吧!)
周一要备妥证件将两分契约书拿回甲方并缴交所有资料。另外语补习班主任约定
周一再签约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 14:00~21:30
周六 17:30~21:30
段考前两个星期日不能休息
以下是我认为契约中有疑义,希望各位法律先辈帮我看一下这份契约究竟是不是
要签下去。
内文非常长~开头先感谢各位把问题看完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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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题来自於契约书的内容)
原文一
甄选合格之应徵人员,未於补习班通知时间、地点办理报到手续,视为拒绝受雇,
该通知失去效力,应缴证件不全未於三日内补正者,甲方得拒绝受理。
问题一
究竟我是否完成报到手续?(我周四9/16缴交部分资料)
是否缴交资料完备契约才算完成。(因为有口头约定周一报到)
原文二
工作内容与应徵不符(人力银行上面的职缺是行政柜台)
但是合约书要担任"导师"
问题二
因为我本身设定是希望比较单纯的行政人员(柜台),
可是~~合约书却写导师......(面试的时候是有说训练成老师没想到一开始就签导师
的契约让我觉得有点oooXXX)
原文三
资料未缴齐全者,暂不予核薪
问题三
所以要开甲方之约定帐户成功才能领薪水?
原文四(有关休假)
甲方配合政府机关实施七日放一日未为例假或其他相关政策,甲方配合政府机关实施七
日放一日未为例假或其他相关政策,而须以前揭各该劳动基准法锁定放假与其他工作日
对调,乙方应同意配合甲方得应业务需求时,安排乙方排休,乙方不得异议
问题四
因为面谈时有提到做七休一,在段考前因为周日两个星期日都无法休假
(所以这是表示上述的因业务需求安排乙方排休不得异议吗?)
原文五节录
任满一年後有特休,特休需於於一年历内休毕。未休毕者於每一历年结束视同放弃。
若因甲方之营运、业务、或其他需要,经甲方核可未休者乙方应休未休之日数,由甲方
核发工资
问题五
上述表示,假设特休无法於一年内修毕。无法自行转换成工资还要上级核可才能核发工资
是这样吗?
原文六(终止契约)
1.甲方预告终纸契约:
有劳基法第11条(资遣要件)所定之情形之一,甲方得依同条第16条(资遣劳工预告时间)
规定预告乙方终止契约,甲方依法资遣乙方或终止劳动契约时,应依劳动基准法或劳工
退休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2.甲方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乙方有劳基法第12条及工作规则第12条(解雇要件)所定之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依同条
规定,不经预告乙方终止契约。
3.乙方预告终止契约:
乙方应依补习班规定於"离职前两个月" 以 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契约;如非规定不经
预告迳行终止契约,致甲方带班级任课业务造成损失或停顿时,乙方应负全部赔偿责
任赔偿责任。
问题六:
根据原文六中所述,虽然知道第3点离职需前两个月告知(其规定有违劳基法),是否确实
无效,而後述契约中具体陈述 "任课业务损失或停顿"(那表示找新老师课程停顿都要算
在我的头上),要我全数赔偿。
我想知道的是,是否会因为离职前两个月前通知有违劳基法规定而使後述赔偿之责任
失其效力?
抑或是虽然 前述提出离职前两个月之通知虽无效,但造成损失亦有其赔偿之法律依据
呢?
原文七(承问题六)
1.乙方未依本契约(问题六之陈述)规定时间呈报或擅自离职者,本补习班有权视情状轻重
议处乙方并应负赔偿甲方因而产生之损失"即因乙方未依规定之离职因而造成学生流失
,家长对於补习班产生不信任感,进而使补习班之商誉损失及班级留班动荡不稳定等,
甲方有权视损失情节向乙方提出赔偿"
2.甲方准予乙方离职,乙方应於职离前完成各项交接,未完成交接手续薪资应予保留;
所保管装备如有缺损应予补偿或修复,否则照价赔偿。
3.本契约终止时,乙方应依甲方规定办妥离职手续,并得要求甲方发给离职证明书,甲
方不得拒绝。
问题七
1.这样容易造成补习班将学生流失归咎於离职老师的身上并向其索求赔偿,虽上述看似
有理由但是会流於无限上纲,对劳方相当不利而造成转职上的困难。
(是否有恐吓胁迫之嫌?乍看之下这条真的会被吓到~)
(因为其实原文七1.内容有可能确实发生在补习班更换老师时发生的状况,惟依情节轻\
重由资方提出,考量之标准皆由补习班认定,对劳方非常不利)
2.交接未完成薪资保留不予核发是否与民法上留置权有关呢?(者只是忽然想到的 OTZ)
问题八
整张契约书上面并没有限定绑约的时间(所以这是不定期的契约吗?)
不定期契约会有怎样的法律效应呢?
问题九
主任是有跟我提到假设工作未满一年,制服(T恤)要算钱.....
我翻了契约书里面没有写到这条,那这是甚麽意思呢?
问题十
文中内容有提到"工作规则"(补习班的各项规章以及政策),违反者依照其规定惩处。
不过问题在於,我没有看到工作规则阿(比如赔制服吗?)
原文十一 电子邮件及电脑储存装置监察约定
乙方同意甲方基於保护甲方营业秘密资讯不公开或防止非法来源或未经合法授权之软体
於甲方电脑内部重制或使用,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阅乙方电子邮件、电脑储存装置
或进行内部网路监看。未经合法授权之软体不得任意安装、使用,如经查获自负法律则
任。
问题十一
1.那就不要是需要某个软体可是补习班本身没购买正版,好心安装未认证通过软体,
被抓包是要自己吃官司是吗?
2.关於乙方之储存装制遭上述条款搜查,是否能拒绝呢?
问题很多麻烦各位了,
在我的想法中即使不签约也希望搞清楚这几款问题是否有脱法、规避法律之嫌?
毕竟现今劳务契约中几乎都是资方订立之定型化契约,不懂法律的劳方容易处於
相当不利的地位,造成更大的损害!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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