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nnaptt (自由)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繼承] 請教民法繼承編1-2 1-3
時間Tue Sep 14 18:45:13 2010
事實經過:
簡單敘述一下小弟的經過
老爸去世若干年了,當時並不知道老爸有負債,因此繼承了他的債務
而且老爸好像是保證人
曾在板上有發問過一些問題
不過還是有些不太懂
問題:
1.民法繼承編有修法過,不過太咬文嚼字,想請叫下列條文
繼承編1-2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
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
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編1-3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
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
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以上條文有什麼差別?
2.好像有聽說過如果債務是在某些狀況下繼承,
可以回溯成回限定繼承?以小弟的狀況,適用於哪一條?
3.如果真的無法避免還債,小弟想盡快處理
照之前所發問的問題,有大大回答債權憑證可以在債務人不知情的狀況下
一直辦理展延,若是這樣,原本可以償還的範圍內,在二三十年後變的一
發不可收拾。請問這是正確的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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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54.133.4
1F:→ hannaptt:小弟說的不可收拾是指利滾利.. 09/14 18:47
2F:→ sephiroth913:兩條文差別在債權人對債務人強制執行無效時點,1-2條 09/15 08:03
3F:→ sephiroth913:是在保人死亡後,1-3是在保人死亡前,但兩者均能以所 09/15 08:05
4F:→ sephiroth913:得遺產為限,負清償之責。所以要先知道那強執時點, 09/15 08:07
5F:→ sephiroth913:不是回溯限定繼承,而是適用新法的限定繼承,這兩條 09/15 08:11
6F:→ sephiroth913:都是,所以儘快去法院辦理較妥,不明瞭可問法扶會。 09/15 08:17
7F:推 depravity:還差在"得以"和"以" 前者表示非強制 換言之 看法官 XD 09/15 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