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nnaptt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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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继承] 请教民法继承编1-2 1-3
时间Tue Sep 14 18:45:13 2010
事实经过:
简单叙述一下小弟的经过
老爸去世若干年了,当时并不知道老爸有负债,因此继承了他的债务
而且老爸好像是保证人
曾在板上有发问过一些问题
不过还是有些不太懂
问题:
1.民法继承编有修法过,不过太咬文嚼字,想请叫下列条文
继承编1-2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开始,继承人对於继承开
始後,始发生代负履行责任之保证契约债务,由其继续履行债务显失公平
者,得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继承编1-3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开始,继承
人对於继承开始以前已发生代负履行责任之保证契约债务,由其继续履行
债务显失公平者,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以上条文有什麽差别?
2.好像有听说过如果债务是在某些状况下继承,
可以回溯成回限定继承?以小弟的状况,适用於哪一条?
3.如果真的无法避免还债,小弟想尽快处理
照之前所发问的问题,有大大回答债权凭证可以在债务人不知情的状况下
一直办理展延,若是这样,原本可以偿还的范围内,在二三十年後变的一
发不可收拾。请问这是正确的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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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54.133.4
1F:→ hannaptt:小弟说的不可收拾是指利滚利.. 09/14 18:47
2F:→ sephiroth913:两条文差别在债权人对债务人强制执行无效时点,1-2条 09/15 08:03
3F:→ sephiroth913:是在保人死亡後,1-3是在保人死亡前,但两者均能以所 09/15 08:05
4F:→ sephiroth913:得遗产为限,负清偿之责。所以要先知道那强执时点, 09/15 08:07
5F:→ sephiroth913:不是回溯限定继承,而是适用新法的限定继承,这两条 09/15 08:11
6F:→ sephiroth913:都是,所以尽快去法院办理较妥,不明了可问法扶会。 09/15 08:17
7F:推 depravity:还差在"得以"和"以" 前者表示非强制 换言之 看法官 XD 09/15 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