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lenen ()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地上權對抗強制執行
時間Mon Sep 6 20:43:27 2010
事實經過:
某A,有妻子B,並育有二女C、D及一子E。A於E年幼之時,便以E之名義購買
一公寓中的一間房屋,及其土地三分之一的所有權(土地所有權狀上寫地權三分之一),
並登記於E之名下。時光飛逝,A、B老去,C、D、E成年。A想自己奮鬥一生,雖無
累萬貫家財,但終有一屋可供棲身,並遺蔭子孫,倒也欣慰。不料,C及E向銀行借款,
並將其房屋及土地設定抵押權予銀銀行,卻捲款逃債,不行清償。銀行為滿足其債權,自
然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A一日外出,返家後看見其屋大們被貼上法院封條,當場於門前
痛哭。D聞訊後立刻趕到,並先將A接到D的家中安頓。其屋對於A有莫大的象徵意義,
D不忍A如此難過,變代替C、E償還積欠銀行之款項,以保住其屋。最後,該屋總算是
在D的努力下保住了。A為了避免E再度以其屋向銀行抵押借款,便要求E設定一定數額
之抵押權予D。而其屋最後雖然保住了,但A因憂憤攻心,不久後仍與世長辭了。那房子
,便成了A留給B最後的棲身之所。
時過境遷,地價飛漲。該土地的價值,早已超過當年E設定於D之抵押權數額。於是E
又可以其土地向銀行抵押借款。每次E欠銀行錢,D因不忍其屋遭拍賣而B失去棲身之所,便
只好代替E還錢。每次清償完,E又可抵押其屋借錢,而D便只好再代為清償。多年以來皆是如此
,對D而言,那房屋就好似個無底洞。
一如往常,E以其屋向銀行抵押借錢;但和以往不同的是,E透過C向D表示要對那棟屋
子相關的事做一個了結。這次E願意出面,試圖解決這個問題。D的目的是要保住那房子
,並使B有地方居住。要讓E以後無法再以該不動產向銀行貸款,最直接的方法便是贈與
其土地及房屋,並移轉所有權。但是這個方法要繳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其他規費
,所費過鉅,為事實上所不能。
我所想到的方法是,E僅移轉其屋的所有權予B,E與B之間再成立地上權的關係,使B
成為E土地上的地上權人。依照物權的優先性以及時間在先、權利在先原則,優先於此地
上權之抵押權僅先在這個銀行的抵押權及D的抵押權(但是D不會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如此,D只要在還完現在這筆銀行欠款,日後縱使E再以其土地抵押借錢,銀行要進行強
制執行也無法妨害先於其抵押權之地上權的行使(民法第八百六十六條似以抵押權是先存
在為前提),如此,縱然D不再替E還債,也可以繼續保有這棟房子,且B也有地方住。
該屋已相當老舊,其價值相當低,故贈與稅、契稅及其他規費應不會太高。若此方法可行
,也不失為是一個省錢的又可達到目的的好方法。
問題:
1、E是否可僅讓予其房屋的所有權,而不連同讓予土地的所有權?
2、B、E之間是否可以成立地上權關係,或者得逕依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準
用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3、B成為地上權人後,此地上權是否真可對抗日後發生之抵押權;或者問說這個
方法能不能達到目的?
4、順帶一問,這個方法要繳哪些稅或規費?
我所描述為一真實案例,而我們家不幸身陷其中。我突然想到的這個方法,似乎可以
解決現在的窘況。然而我實在沒有把握,故尋求版上的大家檢驗及回答。造成不便,倍感
歉疚;若能幫助,感謝萬千。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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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81.18
1F:推 hsinyeh:當初就應該讓他拍掉自己去標回來 09/07 00:23
2F:→ hsinyeh:不管你用哪種方式 一是用益物權有期限 09/07 00:25
3F:推 hsinyeh:二是銀行還有866可以用 09/07 00:27
4F:推 hsinyeh:所以就已經成立的抵押權而言都是沒啥用 09/07 00:30
5F:→ phantomli:為什麼不房、地都過一點點的持份,走共有人優先承買~ 09/07 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