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lenen ()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其他] 地上权对抗强制执行
时间Mon Sep 6 20:43:27 2010
事实经过:
某A,有妻子B,并育有二女C、D及一子E。A於E年幼之时,便以E之名义购买
一公寓中的一间房屋,及其土地三分之一的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状上写地权三分之一),
并登记於E之名下。时光飞逝,A、B老去,C、D、E成年。A想自己奋斗一生,虽无
累万贯家财,但终有一屋可供栖身,并遗荫子孙,倒也欣慰。不料,C及E向银行借款,
并将其房屋及土地设定抵押权予银银行,却卷款逃债,不行清偿。银行为满足其债权,自
然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A一日外出,返家後看见其屋大们被贴上法院封条,当场於门前
痛哭。D闻讯後立刻赶到,并先将A接到D的家中安顿。其屋对於A有莫大的象徵意义,
D不忍A如此难过,变代替C、E偿还积欠银行之款项,以保住其屋。最後,该屋总算是
在D的努力下保住了。A为了避免E再度以其屋向银行抵押借款,便要求E设定一定数额
之抵押权予D。而其屋最後虽然保住了,但A因忧愤攻心,不久後仍与世长辞了。那房子
,便成了A留给B最後的栖身之所。
时过境迁,地价飞涨。该土地的价值,早已超过当年E设定於D之抵押权数额。於是E
又可以其土地向银行抵押借款。每次E欠银行钱,D因不忍其屋遭拍卖而B失去栖身之所,便
只好代替E还钱。每次清偿完,E又可抵押其屋借钱,而D便只好再代为清偿。多年以来皆是如此
,对D而言,那房屋就好似个无底洞。
一如往常,E以其屋向银行抵押借钱;但和以往不同的是,E透过C向D表示要对那栋屋
子相关的事做一个了结。这次E愿意出面,试图解决这个问题。D的目的是要保住那房子
,并使B有地方居住。要让E以後无法再以该不动产向银行贷款,最直接的方法便是赠与
其土地及房屋,并移转所有权。但是这个方法要缴赠与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及其他规费
,所费过钜,为事实上所不能。
我所想到的方法是,E仅移转其屋的所有权予B,E与B之间再成立地上权的关系,使B
成为E土地上的地上权人。依照物权的优先性以及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原则,优先於此地
上权之抵押权仅先在这个银行的抵押权及D的抵押权(但是D不会声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此,D只要在还完现在这笔银行欠款,日後纵使E再以其土地抵押借钱,银行要进行强
制执行也无法妨害先於其抵押权之地上权的行使(民法第八百六十六条似以抵押权是先存
在为前提),如此,纵然D不再替E还债,也可以继续保有这栋房子,且B也有地方住。
该屋已相当老旧,其价值相当低,故赠与税、契税及其他规费应不会太高。若此方法可行
,也不失为是一个省钱的又可达到目的的好方法。
问题:
1、E是否可仅让予其房屋的所有权,而不连同让予土地的所有权?
2、B、E之间是否可以成立地上权关系,或者得迳依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条规定准
用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条,请求登记为地上权人。
3、B成为地上权人後,此地上权是否真可对抗日後发生之抵押权;或者问说这个
方法能不能达到目的?
4、顺带一问,这个方法要缴哪些税或规费?
我所描述为一真实案例,而我们家不幸身陷其中。我突然想到的这个方法,似乎可以
解决现在的窘况。然而我实在没有把握,故寻求版上的大家检验及回答。造成不便,倍感
歉疚;若能帮助,感谢万千。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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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81.18
1F:推 hsinyeh:当初就应该让他拍掉自己去标回来 09/07 00:23
2F:→ hsinyeh:不管你用哪种方式 一是用益物权有期限 09/07 00:25
3F:推 hsinyeh:二是银行还有866可以用 09/07 00:27
4F:推 hsinyeh:所以就已经成立的抵押权而言都是没啥用 09/07 00:30
5F:→ phantomli:为什麽不房、地都过一点点的持份,走共有人优先承买~ 09/07 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