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御風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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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繼承] 死者家人請領這些給付,會令拋棄繼承無效?
時間Mon Sep 6 09:50:24 2010
※ 引述《drkh (stypikes)》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Insurance 看板 #1CWT8ACJ ]
: 某甲近日車禍過世, 因身後留有大筆債務, 其在繼承順位內的家人均已辦妥拋棄繼承.
: 同時, 因某甲過世之故, 其家人亦可領取下列給付. 但均尚未領取.
: 請問, 某甲家人領取下列哪一種給付, 會導致拋棄繼承失效? (擔心日後某甲的債主
: 上門索債)
: 其實, 已"耳聞"以下 1 至 5 項給付並非遺產, 故不會導致拋棄繼承失效. 但僅止於
: "耳聞", 完全無法肯定. 可否請網友提供具體的法條依據?
: 亦將至各相關單位詢問. 但在詢問之前, 希望自己能先有一些了解.
(1) 強制汽車責任險死亡理賠金
強制汽車責任險醫療理賠金 (某甲送醫期間產生之健保部份負擔及其他自付金額)
依法屬受害者遺屬自己之請求權,非遺產。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第25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1、3款。
第11條第1項第2款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
求補償之人:
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 祖父母。
(三) 孫子女。
(四) 兄弟姐妹
第25條第1項
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
給付之責。
第27條第1項第1、3款
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二、殘廢給付。
三、死亡給付。
(2) 國民年金之遺屬年金 (可由某甲之獨子領取)
依法屬遺屬自己之請求權,非遺產。
依據:國民年金法第40條
因各種身份限制不同,規定繁複,故不附錄法條。
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自行查看:
http://law.moj.gov.tw/
(3) 國民年金之喪葬給付 (可由某甲之妻領取)
依法屬支出殯葬費之人自己之請求權,非遺產。
依據:國民年金法第39條
(4) 勞保死亡給付之三個月喪葬津貼 (可由某甲之妻領取. 因某甲早已退保, 故無其他
勞保給付)
屬甲妻為被保險人自己之喪葬津貼補助,非遺產。
(與甲是否為勞保被保險人無涉~)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
第62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
半月。
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
半月。
(5) 某甲是一款商業意外險之被保險人, 此意外險之身故保險金 (受益人為某甲之父)
依保險契約屬受益人自己之請求權,非遺產。
依據:保險契約
(6) 上述意外險所附之醫療附約理賠之住院補償金
: 個人直覺認為, 住院補償金給付的對象僅限被保險人本人(即某甲). 因此,
: 這筆錢應歸某甲所有, 如今某甲過世, 這筆錢就成為某甲的遺產. 若其家人領取,
: 則必然須以繼承人之身份領取. 如此一來, 拋棄繼承即屬無效. 有誤請指正.
依保險契約所定,若僅被保險人為請求權人,則為被保險人(即被繼承人)之遺產
無疑。但如契約有其他得請求給付之人,則為該人自己之請求權,而非遺產。
但若家屬請領,並不會造成「拋棄繼承無效」之法律後果(民法無此規定),
至多構成不當得利(無受領給付地位),應返還保險公司。
(7) 某甲有為自己投保一款防癌險, 此險可將已繳保費退回給要保人 (某甲為此險之
要保人)
: 個人亦覺這筆錢屬某甲遺產, 家人領取此款將導致拋棄繼承無效.
依保險契約所定,若僅要保人為受領權人,則為要保人(即被繼承人)之遺產無疑。
若家屬請領,並不會造成「拋棄繼承無效」(理由如上)。
(8) 某甲的銀行存款
: 銀行存款屬於遺產. 應無疑問吧?
一般情況,被繼承人名下之銀行存款屬遺產。(借名除外)
(9) 另外, 某甲尚遺有機車一輛
: 雖然這輛機車屬某甲所有. 但遺贈法第16條規定:
: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 <略>
: 六、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七十二萬元以下部分。
: <略>"
: 因此, 這輛機車可否不算遺產?
一般情況,被繼承人名下之機車屬遺產。(借名除外)
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僅為課稅標準之認定,此觀同法第13條文義可知。
(第16條的意思:屬被繼承人所有,日常生活用品在72萬元以下不課遺產稅)
與所有權之歸屬認定無涉(若非被繼承人所有,根本不列入第16~17條之1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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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上述僅判斷各種請求之性質是否為遺產,
得否請領、是否符合資格、各請求之限制仍請當事人自行注意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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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16
1F:→ ChrisBear:保險金不算遺產 09/09 02:01
那請教C大對於上述(6)、(7)之狀況應如何認定處理~
※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210.69.124.16 (09/09 0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