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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rkh (stypikes)》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Insurance 看板 #1CWT8ACJ ] : 某甲近日车祸过世, 因身後留有大笔债务, 其在继承顺位内的家人均已办妥抛弃继承. : 同时, 因某甲过世之故, 其家人亦可领取下列给付. 但均尚未领取. : 请问, 某甲家人领取下列哪一种给付, 会导致抛弃继承失效? (担心日後某甲的债主 : 上门索债) : 其实, 已"耳闻"以下 1 至 5 项给付并非遗产, 故不会导致抛弃继承失效. 但仅止於 : "耳闻", 完全无法肯定. 可否请网友提供具体的法条依据? : 亦将至各相关单位询问. 但在询问之前, 希望自己能先有一些了解. (1) 强制汽车责任险死亡理赔金 强制汽车责任险医疗理赔金 (某甲送医期间产生之健保部份负担及其他自付金额) 依法属受害者遗属自己之请求权,非遗产。 依据: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11条第1项第2款、第25条第1项、第27条第1项第1、3款。 第11条第1项第2款 本法所称请求权人,指下列得向保险人请求保险给付或向特别补偿基金请 求补偿之人: 一、因汽车交通事故遭致伤害者,为受害人本人。 二、因汽车交通事故死亡者,为受害人之遗属;其顺位如下: (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 祖父母。 (三) 孙子女。 (四) 兄弟姐妹 第25条第1项 保险人於被保险汽车发生汽车交通事故时,依本法规定对请求权人负保险 给付之责。 第27条第1项第1、3款 本保险之给付项目如下: 一、伤害医疗费用给付。 二、残废给付。 三、死亡给付。 (2) 国民年金之遗属年金 (可由某甲之独子领取) 依法属遗属自己之请求权,非遗产。 依据:国民年金法第40条 因各种身份限制不同,规定繁复,故不附录法条。 可至全国法规资料库自行查看:http://law.moj.gov.tw/ (3) 国民年金之丧葬给付 (可由某甲之妻领取) 依法属支出殡葬费之人自己之请求权,非遗产。 依据:国民年金法第39条 (4) 劳保死亡给付之三个月丧葬津贴 (可由某甲之妻领取. 因某甲早已退保, 故无其他 劳保给付) 属甲妻为被保险人自己之丧葬津贴补助,非遗产。 (与甲是否为劳保被保险人无涉~) 依据:劳工保险条例第62条 第62条 被保险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依左列规定,请领丧葬津贴: 一、被保险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时,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资,发给三个月。 二、被保险人之子女年满十二岁死亡时,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资,发给二个 半月。 三、被保险人之子女未满十二岁死亡时,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资,发给一个 半月。 (5) 某甲是一款商业意外险之被保险人, 此意外险之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为某甲之父) 依保险契约属受益人自己之请求权,非遗产。 依据:保险契约 (6) 上述意外险所附之医疗附约理赔之住院补偿金 : 个人直觉认为, 住院补偿金给付的对象仅限被保险人本人(即某甲). 因此, : 这笔钱应归某甲所有, 如今某甲过世, 这笔钱就成为某甲的遗产. 若其家人领取, : 则必然须以继承人之身份领取. 如此一来, 抛弃继承即属无效. 有误请指正. 依保险契约所定,若仅被保险人为请求权人,则为被保险人(即被继承人)之遗产 无疑。但如契约有其他得请求给付之人,则为该人自己之请求权,而非遗产。 但若家属请领,并不会造成「抛弃继承无效」之法律後果(民法无此规定), 至多构成不当得利(无受领给付地位),应返还保险公司。 (7) 某甲有为自己投保一款防癌险, 此险可将已缴保费退回给要保人 (某甲为此险之 要保人) : 个人亦觉这笔钱属某甲遗产, 家人领取此款将导致抛弃继承无效. 依保险契约所定,若仅要保人为受领权人,则为要保人(即被继承人)之遗产无疑。 若家属请领,并不会造成「抛弃继承无效」(理由如上)。 (8) 某甲的银行存款 : 银行存款属於遗产. 应无疑问吧? 一般情况,被继承人名下之银行存款属遗产。(借名除外) (9) 另外, 某甲尚遗有机车一辆 : 虽然这辆机车属某甲所有. 但遗赠法第16条规定: : "左列各款不计入遗产总额: : <略> : 六、被继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总价值在七十二万元以下部分。 : <略>" : 因此, 这辆机车可否不算遗产? 一般情况,被继承人名下之机车属遗产。(借名除外) 另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仅为课税标准之认定,此观同法第13条文义可知。 (第16条的意思:属被继承人所有,日常生活用品在72万元以下不课遗产税) 与所有权之归属认定无涉(若非被继承人所有,根本不列入第16~17条之1计算)。 ********** 本文上述仅判断各种请求之性质是否为遗产, 得否请领、是否符合资格、各请求之限制仍请当事人自行注意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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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16
1F:→ ChrisBear:保险金不算遗产  09/09 02:01
那请教C大对於上述(6)、(7)之状况应如何认定处理~ ※ 编辑: phantomli 来自: 210.69.124.16 (09/09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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