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nyuhgs (Someday...)
看板PttLifeLaw
標題[車禍] 車禍賠償問題
時間Fri Sep 3 10:08:25 2010
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一個半月前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無人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處理 有做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都有保險 我也已經完成保險出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詳見第六點
六、問題:
各位法律版的大大 小弟想請問一個車禍賠償的合理性
小弟上個月在台北市小巷內與人發生事故
在小巷內會車刮傷對方的車 導致對方車輛要進場板金維修
現在初步肇責判定是在我這邊 我有會車疏忽
我已經完成我的保險出險 也請他與我的保險公司聯絡
我保險公司也承諾會負責對方進場維修復原的費用
現在對方打給我本人 跟我要求"車輛進場期間的上下班與接送小孩的交通費用"
因為我的保險公司不願意賠償對方這部份的費用
因為對方本身不是營業車輛 是自用小客車
並不是沒車就不能上班 而且開車上班本來就需要油錢等等的開銷
但是對方車主說我應該要賠這部份的費用 說不賠的話就要告我 = =
想請問版上懂法律的大大們這件事情的合理性 我是否站得住腳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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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56.121
1F:→ mapleone:除了交通費之外,你是不是應該再多包個紅包給對方。 09/03 10:50
2F:→ sinyuhgs:不如車也借他開好了 = = 09/03 11:11
3F:推 depravity:民法有賦予支持對方跟您求償"生活上增加之必要支出"權力 09/03 14:23
4F:推 hsinyeh:看法條而言的話 191-2的損害賠償範圍應該是有包含債權 09/03 15:55
5F:→ hsinyeh:所以對方跟你要求那個是合法的 09/03 15:55
6F:→ sinyuhgs:所謂"生活上增加之必要支出" 原本開車就會有支出呀? 09/03 17:38
7F:→ sinyuhgs:所以他可以每天坐TAXI到處走 再以此跟我求償囉?? 09/03 17:38
8F:推 ilovekr:到處走不必要,上下班跟接小孩為必要 09/03 19:42
9F:→ ilovekr:既然必要,就符合生活上增加之必要支出,您可以主張損益相抵 09/03 19:43
10F:→ ilovekr:例如扣除對方因不開車而省下的油錢 09/03 19:44
11F:→ alawyer:無人受傷就讓對方告吧,讓法官來決定。 09/03 20:33
12F:推 depravity:"必要性"對方必須能舉證 不是用說用寫的就算數 不用怕 09/06 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