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urus1982 (屎蛋懂得森呼吸嗎)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刑事] 妨害名譽誹謗要件"意圖散布於眾"如何證明?
時間Mon Aug 30 00:50:30 2010
事實經過:
某甲因懷疑我與他的男友乙藕斷絲連(事實上是乙於過去一兩年間主動以電話聯絡並
常提出見面邀約,但因前有性騷擾我的事實而屢遭我拒絕),某甲因與乙發生口角,
致使某甲基於毀損本人之人格評價之企圖,於98年7月15日,寄發不實電子郵件予本人
所就讀之研究所教授,指摘我為男同志、行為不檢點、缺乏品德、影射本人有性傳染病,
並且來者不拒。該電子郵件中重製本人照片並添加徵求「炮友」、「一夜情」等詆毀性文
字,企圖毀損所上教師對本人之人格評價。因為甲在製作警詢筆錄時,瀏覽過我的刑事告
訴狀,得知我的證據來源乃是從所上教師丙,遂於98年9月28日,再度寄發不實電子郵件
予丙指摘其男友乙有金錢糾紛,口出惡言,誣指我違反青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憑空捏造
本人以性邀約換取利益等節。某甲一度還以非正當理由到學校教官室胡說八道...散布不
實言論!
訴訟過程中甲對其所指摘知內容完全提不出任何證據,而所上老師丙、指導教授丁曾為我
出庭作證,表示曾經收受前開該電子郵件。我原本僅提出妨害名譽告訴,但檢察官後來有
因甲盜用我照片,幫我追訴對方違反著作權法。
我方主誹謗罪應不以公然為限,且電子郵件具有流通不特定人之性質
但最後的是法律系畢業的對方詭辯,檢察官最後採信認為電子郵件非公開
不構成妨害名譽(誹謗) 後來居然不起訴! (我被檢座打槍 > < )
我難以甘服 聲請再議 ...但現在承辦續查的檢座希望我再多提幾位證人
以證明對方"意圖散布於眾"! 但我實在不想再因為個人私事牽連學校老師了
畢竟無端涉及同志感情糾紛並不是甚麼光彩的事情,我無意再去幫老師們REVIEW
這些不實的謠言。
問題:
如果已有兩位老師出庭尚不能證明對方有散布於眾之意圖,那請問要幾位呢?
請教各位版友,還有甚麼其他的方法可以說服檢座幫我起訴對方呢?
我過兩天又要出庭了><
PS 對方犯罪後態度惡劣至極,並且辯稱是為了進行教育目的發送電子郵件,
自己人格都有問題了還有甚麼資格教育別人?訴訟過程中還一度恐嚇我交出
刑事告訴狀與撤回告訴...真的很可惡!我跟他也根本互不認識,莫名其妙爭風
吃醋是不是太不理智了?我有電話錄音可證明某乙(他男友)騙他都是我在主動聯絡他的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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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urus1982:轉錄至看板 LAW 08/30 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