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ob (寶貝豬的寶貝嘟)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公司男同事騷擾女同事
時間Mon Aug 23 23:43:20 2010
事實經過:
朋友公司有個男同事A, 因愛慕女同事B, 屢次寫信給B, 且跟蹤B回家
B因不堪其擾, 向公司高層反應此問題, 並因不願再被騷擾, 自願離職
而A在這次事件中, 只有被公司口頭警告不准對B再做騷擾舉動, 而繼續留在公司當中
過了幾個月, 我朋友C(B在公司時的好友)發現A改觀察他何時下班, 尾隨C到停車場
問題:
1. 因為A的信件or言語並未含有任何性暗示
也未對B or C有身體上的接觸
這樣除了可以告A跟蹤外?
是否還有其他的法律可以嚇阻A, 要如何舉證?
2. 公司在此事件當中是否有處理不當的地方?
(因為在B事件發生時沒有馬上處理A, 導致我朋友現在也被跟蹤)
或者是我朋友可以要求公司對A做任何處置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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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219.174
1F:推 OAzenO:似乎目前沒有跟蹤罪 08/24 00:13
2F:推 Theme: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 08/24 00:21
3F:→ Theme: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08/24 00:21
4F:→ Theme: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08/24 00:22
5F:→ Eventis:ID好眼熟,XP?....這個請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12條以下,性騷 08/24 00:52
6F:→ Eventis:擾防治法13條以下的申訴程序;不過一來有性騷擾認定問題,二 08/24 00:53
7F:→ Eventis:來公家機關效果比較看得出來,私人公司就...;網路上其他參 08/24 00:55
8F:→ Eventis:考訊息可以試著找"職場性騷擾"相關的資料.當然該當不該當 08/24 00:56
9F:→ Eventis:是還要再看具體的情節,但是如果真的是會有什麼"處置"的行 08/24 00:57
10F:→ Eventis:為的話,大概只能往性騷擾方面思考. 08/24 00:57
11F:→ scott2009:瞧對眼就叫作浪漫,瞧不對就是騷擾 08/24 07:36
12F:→ Eventis:把它主觀上認為叫騷擾並尋求救濟是權利,是不是這認事用法, 08/24 19:31
13F:→ Eventis:讓法院來說最後一句話,如此而已. 08/24 19:31
14F:→ Eventis:與其說看對眼叫浪漫,換個方式理解就是本來他就是騷擾,只是 08/24 19:32
15F:→ Eventis:因為主觀上用"浪漫"去認知,而主動放棄可能的保護罷了. 08/24 19:33
16F:→ Eventis:得人家同意登堂入室叫拜訪,未得人家同意登堂入室叫硬闖,天 08/24 19:34
17F:→ Eventis:經地義之理,沒有強調的必要;至於同不同意,看他爽不爽;所以 08/24 19:34
18F:→ Eventis:即便換句話說叫阿宅該死,法律也沒辦法,畢竟法律也沒有辦法 08/24 19:35
19F:→ Eventis:把這個平等對待落實到每個人對其他人,對一切事物的評價,態 08/24 19:35
20F:→ Eventis:度上;這個意思決定的自由,想管還管不動咧Orz 08/24 19:36
21F:→ Eventis:接著上面的硬闖來說,構不構成306,那還得進一步解釋"無故". 08/24 19:37
22F:→ doob:補問:如果以公司mail叫A停止跟蹤,或是由公司高層去勸阻A 08/25 12:41
23F:→ doob:這樣有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的"勸阻"嗎? 08/25 12:42
24F:→ doob:因為朋友說他不敢當面制止A,怕A對他怎樣 08/25 12:42
25F:→ doob:另外A已婚(不確定是否有離婚) 08/25 12:43
26F:→ Eventis:應該不是,這裡是具有處分性質的勸阻(參同法第6條),而不僅 08/26 02:19
27F:→ Eventis:是社會生活意義的勸阻(參67I(1)),應該是由有權機關,在此應 08/26 02:25
28F:→ Eventis:為警察機關,所發動的才算數. 08/26 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