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xmajis (希望一隻貓)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租用未立案私人停車場 車輛失竊
時間Fri Aug 20 23:09:55 2010
事實經過:
我租用了私人未立案的停車場
但在8/8發現車子失竊
報警之後,告知停車場出租人我的車子被偷了
要求提供監視錄影器
但是他說停車場並沒有監視錄影器
目前是申請了調解委員會
以下把我最近查到的資料跟我的觀點向各位說明
希望有了解法律的人士可以幫忙看看是否可以順利獲得賠償
更希望能提出法院的判例可以參考
(p.s.爬過文發現相關的判例是在民國88年
#18uQFKy0
另外也有相關的文章
#1A_Nv0Ur、
#13mAR_DS
1.依常理而言,歹徒偷車前必定先確認週邊是否有監視錄影設備,
竊取車輛之後的逃脫是否方便,再選擇行竊之車輛。
因此停車場之防盜設備(監視器、出入管制)是車輛安全的第一線防護,意義重大。
我的車在此停車場遭竊,卻無監視錄影設備提供資料,也無法協助警方辦案,
使我感到求助無門。
2.停車格租用契約中有明定為只能做為停車用途,且清楚說明有"空地管理人",
雖然未列出管理人的責任明細,但仍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另由交通部公告之”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中
第五條第四項提到:
(甲方:停車場經營業者,乙方:停車位租用人)
停車場僅出租停車位,供車輛停放之用,甲方對停放之車輛不負保管責任。
但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車輛毀損、滅失或車內物品遺失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第六項提到:
停車場內各項停車設施,甲方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
乙方及其相關人員因本契約使用停車場設施,而發生意外事故或遭毀損時,
甲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甲方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
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即為:
甲方對於設置防盜設備(如監視錄影設備)有所欠缺,
對於防止損害之發生,並未盡相當之注意。
因此我認為停車場經營業者,應對於車輛失竊負相關之責任。
(有拍照舉證停車場無任何監視器,也無管制人車出入之設置)
3.該停車場每月向租用人收取新台幣1500元之租金,為私人營利所得,
即應提供對應之管理品質。
4.停車場之租金與其他鄰近停車場價格相同(皆為每月1500元),
如國宅地下停車場。但國宅地下停車場有警衛管理人車出入,
並有監視錄影設備用以嚇阻歹徒,有效達到防盜之作用;
若不幸仍有車輛失竊,可提供警方監視錄影帶,以協助辦案。
另外在附近經營之私人停車場,也有監視錄影設備,
並於出入口設置鐵閘門,用以管制人車出入。
但對造人所出租之停車場,明顯無監視錄影設備及出入管制。
兩相比較之下,我認為本停車場未提供應有的管理品質。
5.該停車場共有7格停車位,每個停車位每年向承租人收取1萬8千元之租金,
年收入為12萬6千元,此金額扣除”稅金”之後,
要支出停車場之監視錄影設備的設置及保養費用,應該是綽綽有餘。
更何況此停車場已經經營了四年以上的時間,收入總額超過50萬元。
基於雙方公平原則,租用人付給租金,管理人就應該提供合理的管理內容及設備,
以保護租用人的車輛。
民法第590條 受寄人之注意義務規定:
「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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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也有很多人跟我說,這個可能要不到賠償了
但是我還是期待能有一絲希望
畢竟一台車子是花了好幾年的心血存下來的錢買的.....
被偷的話算是我倒楣,但是居然連監視器都沒有...
真的是花了好多冤枉錢去租停車位~ 那我停路邊就好了呀~
我今天有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方面做了法律諮詢
律師也跟我說,這個如果上法院,勝訴的機會也不是百分之百
但是賠償的部分還是可以商量
他們所應該負責的比例又是多少~ 可能還是得看舉證的內容而定....
停車場的爭議相當多,也都在法律的模糊地帶
希望各位多幫忙,提供我一些幫助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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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exmajis 來自: 124.8.139.188 (08/20 23:14)
1F:推 hoboks:告看看摟 08/20 23:22
2F:推 depravity:根據妳的理由一 你得證明有監視器就不會被偷 @@" 08/20 23:34
3F:→ rexmajis:要先到調解委員會協商賠償....我只是先提出我的想法 08/21 10:26
4F:→ rexmajis:發生這種事雙方都不願意,但責任比例如何?我的權利如何? 08/21 10:28
5F:→ rexmajis:我希望知道這個部分~ 希望各位幫忙 感謝! 08/21 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