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xmajis (希望一只猫)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其他] 租用未立案私人停车场 车辆失窃
时间Fri Aug 20 23:09:55 2010
事实经过:
我租用了私人未立案的停车场
但在8/8发现车子失窃
报警之後,告知停车场出租人我的车子被偷了
要求提供监视录影器
但是他说停车场并没有监视录影器
目前是申请了调解委员会
以下把我最近查到的资料跟我的观点向各位说明
希望有了解法律的人士可以帮忙看看是否可以顺利获得赔偿
更希望能提出法院的判例可以参考
(p.s.爬过文发现相关的判例是在民国88年
#18uQFKy0
另外也有相关的文章
#1A_Nv0Ur、
#13mAR_DS
1.依常理而言,歹徒偷车前必定先确认周边是否有监视录影设备,
窃取车辆之後的逃脱是否方便,再选择行窃之车辆。
因此停车场之防盗设备(监视器、出入管制)是车辆安全的第一线防护,意义重大。
我的车在此停车场遭窃,却无监视录影设备提供资料,也无法协助警方办案,
使我感到求助无门。
2.停车格租用契约中有明定为只能做为停车用途,且清楚说明有"空地管理人",
虽然未列出管理人的责任明细,但仍应尽善良管理人之责任。
另由交通部公告之”路外停车场租用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中
第五条第四项提到:
(甲方:停车场经营业者,乙方:停车位租用人)
停车场仅出租停车位,供车辆停放之用,甲方对停放之车辆不负保管责任。
但可归责於甲方之事由,致车辆毁损、灭失或车内物品遗失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第六项提到:
停车场内各项停车设施,甲方应善尽管理维护之责,
乙方及其相关人员因本契约使用停车场设施,而发生意外事故或遭毁损时,
甲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但甲方对於设置或保管并无欠缺,或损害非因设置或保管有欠缺,
或於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可归责於甲方之事由即为:
甲方对於设置防盗设备(如监视录影设备)有所欠缺,
对於防止损害之发生,并未尽相当之注意。
因此我认为停车场经营业者,应对於车辆失窃负相关之责任。
(有拍照举证停车场无任何监视器,也无管制人车出入之设置)
3.该停车场每月向租用人收取新台币1500元之租金,为私人营利所得,
即应提供对应之管理品质。
4.停车场之租金与其他邻近停车场价格相同(皆为每月1500元),
如国宅地下停车场。但国宅地下停车场有警卫管理人车出入,
并有监视录影设备用以吓阻歹徒,有效达到防盗之作用;
若不幸仍有车辆失窃,可提供警方监视录影带,以协助办案。
另外在附近经营之私人停车场,也有监视录影设备,
并於出入口设置铁闸门,用以管制人车出入。
但对造人所出租之停车场,明显无监视录影设备及出入管制。
两相比较之下,我认为本停车场未提供应有的管理品质。
5.该停车场共有7格停车位,每个停车位每年向承租人收取1万8千元之租金,
年收入为12万6千元,此金额扣除”税金”之後,
要支出停车场之监视录影设备的设置及保养费用,应该是绰绰有余。
更何况此停车场已经经营了四年以上的时间,收入总额超过50万元。
基於双方公平原则,租用人付给租金,管理人就应该提供合理的管理内容及设备,
以保护租用人的车辆。
民法第590条 受寄人之注意义务规定:
「受寄人保管寄托物,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之注意。
其受有报酬者,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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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也有很多人跟我说,这个可能要不到赔偿了
但是我还是期待能有一丝希望
毕竟一台车子是花了好几年的心血存下来的钱买的.....
被偷的话算是我倒楣,但是居然连监视器都没有...
真的是花了好多冤枉钱去租停车位~ 那我停路边就好了呀~
我今天有向法律扶助基金会方面做了法律谘询
律师也跟我说,这个如果上法院,胜诉的机会也不是百分之百
但是赔偿的部分还是可以商量
他们所应该负责的比例又是多少~ 可能还是得看举证的内容而定....
停车场的争议相当多,也都在法律的模糊地带
希望各位多帮忙,提供我一些帮助
谢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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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rexmajis 来自: 124.8.139.188 (08/20 23:14)
1F:推 hoboks:告看看搂 08/20 23:22
2F:推 depravity:根据你的理由一 你得证明有监视器就不会被偷 @@" 08/20 23:34
3F:→ rexmajis:要先到调解委员会协商赔偿....我只是先提出我的想法 08/21 10:26
4F:→ rexmajis:发生这种事双方都不愿意,但责任比例如何?我的权利如何? 08/21 10:28
5F:→ rexmajis:我希望知道这个部分~ 希望各位帮忙 感谢! 08/21 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