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ttwawa (小GG酸喝小青花草茶有解)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刑事] 已撤銷告訴,還需要出庭嗎?
時間Tue Aug 17 02:56:01 2010
我收到傳票了,幾天後要出庭,
檢察署寄來的傳票寫著 :"妨礙名譽"
原來是跟認識已10年的網友吵架.
在簡訊中打了一些粗話, 她一氣之下就跑去告我,
經與網友聯絡.此網友自稱已撤銷告訴,也原諒我,
我會收到傳票是公文傳遞之時間差的關係.
請問像這樣子,我還需要出庭嗎? 因為要請假,先問一下.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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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128.116
1F:→ yanginru:打電話去問!誰知道他有沒有遞撤銷狀咧..打個電話簡單吧? 08/17 07:12
2F:→ yanginru:還有,是偵查庭還是?我個人仍會出席跟檢察官說明上述情事 08/17 07:13
3F:推 Theme:簡訊中打一些粗話,不會成立公然侮辱或誹謗罪 08/17 19:33
4F:→ Theme:即使朋友不撤回告訴 檢察官也會不起訴處分的吧? 08/17 19:37
5F:→ yanginru:我沒注意到有簡訊這個關鍵字...樓上說的是! 08/18 08:43
6F:→ hcya:既然此案顯然與公然侮辱中「公然」之要件不合,檢察官還發動 08/18 12:24
7F:→ hcya:強制處分(傳喚),干預顯無犯罪嫌疑者之人身自由,實在不妥 08/18 12:25
8F:→ hcya:如果我收到這種傳票 我一定會槓上那個檢察官~ 08/18 12:26
9F:→ hoboks:樓上 某位很愛告人的眼科達人 也成功讓版友被傳訊了 08/18 23:11
10F:→ hoboks:檢警不知道在搞甚麼鬼 裡面有人也是一樣的情形 公然不該當 08/18 23:11
11F:→ hoboks:現在的司法就是這樣 無奈 08/18 23:11
12F:→ wkz:現今很強調"受理報案",你不受理多半會被檢舉,就算你明知對方 08/19 11:53
13F:→ wkz:是根本不符構成要件也是一樣,民眾就是檢舉再檢舉,在警察這邊 08/19 11:55
14F:推 hcya:受理和發動強制處分是兩回事吧^^" 且若為不被檢舉而非法侵害 08/19 11:55
15F:→ hcya:人民人身自由,也是檢察官或警察的失職:) 08/19 11:56
16F:→ wkz:被檢舉了,不問是非就先申誡、記過了,檢察官也是屢遭檢舉,就 08/19 11:56
17F:→ hcya:hoboks大若確信自己未違法 要不要去提醒一下檢察官這樣傳喚是 08/19 11:56
18F:→ hcya:不對的~ 08/19 11:57
19F:→ wkz:是最後證明其無誤,但量變影響質變,長官是否會對你打各問號? 08/19 11:57
20F:→ wkz:你說的是沒錯的,但民眾整天來機關裡面要求你至少傳來釐清案情 08/19 11:59
21F:→ wkz:不傳,他會想你連傳都不傳,就確信其無嫌疑,他心裡對你的問 08/19 12:00
22F:→ wkz:號是不少,這是一個社會的現實面問題,當然你說的也沒錯,只是 08/19 12:01
23F:→ hcya:w您講的經驗是警察還是檢察官呢?檢察官應不會被「民眾整天來 08/19 12:02
24F:→ hcya:機關要求」,警察的話,明知無犯罪嫌疑就送給檢方簽結就好, 08/19 12:02
25F:→ hcya:有檢察官背書就有正當性~ 08/19 12:03
26F:→ wkz:在今日民眾意識高漲的時代,或許其自主性也被某種程度的壓縮了 08/19 12:03
27F:→ wkz:講的是警察,你說的是部分大家都知道應該是如此,但在送給檢方 08/19 12:06
28F:→ wkz:簽結之前,可能民代跟民眾就已經鬧的警局雞犬不寧了.... 08/19 12:08
29F:→ wkz:他還是會那句老話,你連通知都不通知,你是跟他很熟喔? 所以也 08/19 12:09
30F:→ wkz:只能請他過來釐清案情...現在這情形也慢慢在影響檢方,一樣會 08/19 12:11
31F:→ wkz:多處投訴,檢方或許就會如你上述發傳票,我不是說檢方這樣是 08/19 12:13
32F:→ wkz:正當的,只是在這社會現況下,檢方也很可能"偷渡"一下.... 08/19 12:14
33F:→ hcya:首先要區分情形,我討論的是「顯然不構成犯罪」,例如以簡訊 08/19 12:15
34F:→ hcya:侮辱,或有受親友扶養的父母告其他小孩遺棄這種。另外一些「 08/19 12:15
35F:→ hcya:非顯然」,如借錢不還等,是否有犯罪嫌疑還需調查,這種情形 08/19 12:16
36F:→ hcya:發動強制處分即無不當,不知您說的情形是否一樣?^^ 08/19 12:16
37F:→ hcya:另外,您說的問題我可以理解,但不對的事就是不對,不應如此 08/19 12:17
38F:→ hcya:覺得理所當然^^ 如果原告方會施壓,這樣看來,被亂傳的被害方 08/19 12:18
39F:→ hcya:也應該要對警方多點反擊的~ 08/19 12:19
40F:→ wkz:你舉的例是很容易判斷的,但實際上告訴人告訴的內容跟被告認 08/19 12:20
41F:→ wkz:知的是否相同,那又是一回事,如告訴是告他在大庭廣眾下罵我 08/19 12:22
42F:→ wkz:後來又傳簡訊罵我一次,而被告認我只有以簡訊罵他,這時會產 08/19 12:23
43F:→ wkz:生落差,那檢方在這情形下,可能他也只能先傳來問看看.... 08/19 12:25
44F:推 hcya:您說的沒錯,這也是要先區分的情形,而檢警的傳喚是否正當, 08/19 12:26
45F:→ hcya:應依告訴人的筆錄而定。若筆錄有提及公然,檢警的傳喚的確沒 08/19 12:26
46F:→ hcya:錯。但若筆錄的確只寫傳簡訊侮辱,此時傳喚即有問題,我說的 08/19 12:27
47F:→ hcya:是後者的情形有問題~前者檢警的確沒錯^^ 08/19 12:27
48F:→ wkz:我沒覺得是理所當然的,不對的就是不對的,我說的只是一種社會 08/19 12:27
49F:→ hcya:不過,就被告的角度,因為一開始他並不知道告訴人是怎麼告的 08/19 12:28
50F:→ wkz:現象罷了。 08/19 12:28
51F:→ hcya:,所以應先回想,若確信自己未曾公然侮辱,先去槓上檢警也無 08/19 12:28
52F:→ hcya:所謂,若發現原告有說明公然事實,責任在誣告的原告而非自己~ 08/19 12:29
53F:→ hcya:嗯我了解您的意思 不過這樣看起來 如果是社會壓力造成的 那最 08/19 12:30
54F:→ hcya:快的方法 是一定要對特定案例中 亂發動強制處分的檢警施壓 才 08/19 12:30
55F:→ hcya:能平衡壓力 使偵查作為導向正軌? 08/19 12:30
56F:→ hcya:如何解決也是我一直在思考的問題 還是w大有其他有效的建議^^ 08/19 12:31
57F:→ wkz:被告在此處是有點無奈的,因為在你到訊前,檢警多半是以偵查 08/19 12:32
58F:→ wkz:不公開擋回去,而且職業特性使然,對被告多半心中是有問號的。 08/19 12:34
59F:推 hcya:被亂傳的被告要主張權利,是要等到案件不起訴確定,這是當然~ 08/19 12:35
60F:→ wkz:這問題太難了,原先就已有些問題的刑訴(偵查部分)扯上極易變成 08/19 12:36
61F:→ wkz:政治事件的民意反映,那就難矣.... 08/19 12:37
62F:→ hcya:所以說被告方也要能夠反擊施壓才啊^^ 08/19 12:41
63F:→ wkz:被告在證無犯嫌獲不起訴前,被告、檢、警在此處各自扮演無奈.. 08/19 12:42
64F:推 hcya:我還是覺得在「顯然無犯罪嫌疑」的情形,沒什麼無奈的啦,有 08/19 12:43
65F:→ hcya:人質疑就說明「依原告的陳述,對方只是用簡訊侮辱,顯然與公 08/19 12:44
66F:→ hcya:然要件不該當,因此不需要傳喚被告說明」就好啦~而如果不是這 08/19 12:45
67F:→ hcya:種「顯然不該當」的情況,就應該傳來確認一下,也不用無奈XD 08/19 12:45
68F:推 hcya:而且我覺得這種「僅依原告陳述都認為顯然被告無犯罪嫌疑」的 08/19 12:48
69F:→ wkz:呵...我指的是在後者的情形下啦。 08/19 12:49
70F:→ hcya:情形,若還傳喚被告,已非裁量不當而是根本超出得裁量的範圍 08/19 12:49
71F:→ hcya:,已無法構成妨害自由罪的阻卻違法事由~ 08/19 12:49
72F:→ hcya:我說的是前者啦XD 後者的確是應該要傳喚(通知)被告說明,這我 08/19 12:50
73F:→ hcya:覺得完全沒問題,勇敢傳不用無奈啦XD 08/19 12:51
74F:→ wkz:呵...只是在被告獲不起訴書前,在現行法下,他面對的是默默運 08/19 12:54
75F:→ wkz:作的包裝在偵查外衣下的黑盒子... 08/19 12:55
76F:推 hcya:這就是為達成偵查不公開所追求利益 在利益衡量下所做的取捨囉 08/19 12:57
77F:→ Eventis:為了不過分箝制辦案人員,要件鐵定的會被嚴格限縮在"明知", 08/19 13:11
78F:→ Eventis:因此,就算偵查公開,起訴書看到,仍然有千百種理由"非明知" 08/19 13:11
79F:→ Eventis:或至少"有可疑",除非是形式上完全不嵌合,毫無可疑的情況. 08/19 13:12
80F:→ Eventis:比例上大概會比用刑訴161II還更低吧0.0" 08/19 13:12
81F:推 hcya:就算被認定是過失 也有民事和行政責任囉~ 08/19 13:19
82F:→ Eventis:侵權行為還要再進一步操作不法性,這個也不好過啊0.0",更進 08/19 13:23
83F:→ Eventis:一步對照國賠13條規定,以其所犯職務上之罪經審判確定,方適 08/19 13:23
84F:→ Eventis:用之,對照同法第2條的故意/重大過失方有求償權來看,顯然制 08/19 13:26
85F:→ Eventis:度上有國家為避免公務員過於保守,有刻意限縮公務員本人責 08/19 13:26
86F:→ Eventis:任的目的在,司法人員其受憲法獨立性保障,較之一般公務員更 08/19 13:28
87F:→ Eventis:應當尊重其獨立行使職權之空間,因此就算不強求經國賠法上 08/19 13:28
88F:→ Eventis:的損害賠償規定,直接以一般侵權行為對之追究時,也至少應參 08/19 13:29
89F:→ Eventis:照國賠法上的標準,限縮本人責任的主觀歸責要素至重大過失. 08/19 13:30
90F:推 hcya:不法性是指阻卻違法事由吧 既然沒有阻卻違法事由就成立不法性 08/19 22:38
91F:→ hcya:不然請求國賠也行XD 08/19 22:39
92F:推 hoboks:我最不滿的還不只有板有被傳喚而已 如果將來不是用行政簽結 08/19 23:18
93F:→ hoboks:而是用不起訴 那眼科達人就拿到所有被告的個人資料 08/19 23:19
94F:→ hoboks:在憲法上檢警有這種權利侵害人民隱私權嗎? 沒有吧 08/19 23:19
95F:→ hoboks:可是到時候會不會被我說中有這種情況發生 就等幾個月看了 08/19 23:20
96F:→ hoboks: 權力 08/19 23:21
97F:→ Eventis:不法性這概念很不確定啊Orz......沒有阻卻違法事由只是結 08/20 11:51
98F:→ Eventis:果不法的說法而已@@a 08/20 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