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inyeh (hsinyeh)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繼承] 代位繼承?
時間Mon Aug 16 10:12:44 2010
鑒於高手可能都去考試了 只能由我這菜鳥回答你
※ 引述《Asuero (阿龍)》之銘言:
: 事實經過:(為簡化及方便理解,全部換成代號)
: 99/2 A君過世
: 99/8 B君過世(A君之配偶)
: A名下留有多筆祖產的土地
: B名下留有一筆自用住宅,
: 現在要辦理繼承。
: AB兩人有兩個兒子甲(已歿) 乙(已歿)、三個女兒丙、丁、戊
: 其中甲留有一個兒子Z(即AB之長孫)、丙有三個女兒、丁有一個女兒
親屬關係簡化為下圖
A────┬────B
┌───┬───┼───┬───┐
甲 乙 丙 丁 戊
(歿) (歿)
│
Z
A死亡在先 B死亡在後
所以A死亡時
若依照民法1138條第一順位繼承人看的話
應繼承的人應該是B甲乙丙丁戊,共六人
其中甲乙死亡發生時間早於A 原則上此兩人不取得繼承權(人之權利終於死亡)
但甲之子Z因民法1140條規定例外代位取得甲的繼承權
所以這樣算下來有權利繼承的是B丙丁戊Z,共五人
其應繼分依照1144條第一款規定五人平分之(即每人各1/5)
唯應先依照民法1030之1條的規定 先分配配偶之財產後
A的剩餘財產才被列為遺產來平分
嗣後B死亡 承上所述同理可證
有繼承權的人就是 丙丁戊Z,共四人 每人應繼分各1/4
: 問題:
: 1.請問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是包含所有的子女、孫子女一起繼承嗎?
: 還是只要有子女輩繼承、孫子女輩即不可繼承?
1139條 親等近的優先 只有子女繼承
: 2.其中甲留下的兒子Z是否視同甲而行代位繼承? 即他要繼承的話不算在孫子女輩
: 而是等同子女輩? 即是要由甲(子Z代)、丙、丁、戊共同繼承,若是
: 請問丙、丁之四個女兒需要辦理拋棄繼承才能讓孫子女輩的Z單獨參與繼承嗎?
: 還是從頭到尾Z就不算是孫子輩、而是代其父而算是子女輩。
代位 他不是行使自己權利 是行使他爸的 所以計算他的權利要算成甲的
: 3.丈夫先於妻子過世,但尚未辦理繼承時妻子亦過世,請問丈夫的部分須要先過戶到
: 妻子那邊再往下繼承嗎?
你說登記還是怎樣? 應該不用登記兩次 因繼承發生時就已經取得物權
只是非登記不能處分 第二次的繼承發生是事實行為不是處分行為 不用登記也有效
: 謝謝幫忙!! 感激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太難嗎? 下面有白話版
就是A死掉的時候 A跟B兩人財產要先合起來 跟B一人一半以後
A的那一半才是遺產 由B丙丁戊Z五人各1/5
然B死掉以後 財產是丙丁戊Z四人各1/4
不過如果你們兄弟姊妹感情和睦 不太計較分到多少的話那大家都好說話
如果大家都要算得很清楚的話 由於要計算婚姻關係消滅的剩餘財產分配
然後還有一堆祖產(應該也是A繼承來的吧) 這樣計算還一堆複雜麻煩的東西
所以還是花錢請個律師吧....
賞口飯吃吧 大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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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145.192.245
1F:→ even0213:複雜的是指婚前或婚後財產.對吧?? 08/16 11:18
2F:→ hsinyeh:yap 08/16 11:34
3F:→ Eventis:更複雜的是價值計算,沒和解的話這部分超痛苦0.0" 08/16 12:13
4F:→ even0213:為什麼不是請會計師 是請律師? 這有沒有八卦? 08/16 13:29
5F:→ hsinyeh:因為會計師不一定懂繼承法 08/16 14:19
6F:推 Asuero:謝謝您的回答!! 感激 沒有請律師是因這些物件價值都蠻低. 08/16 17:06
7F:→ Asuero:只是不懂如何辦理 而非在分配上有疑義^^" 08/16 17:06
8F:→ Asuero:真的謝謝!! 08/16 17:07
9F:→ Asuero:祖產留下的土地是在鄉下 幾近荒地和墳地的組合^^" 08/16 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