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inyeh (hsiny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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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继承] 代位继承?
时间Mon Aug 16 10:12:44 2010
鉴於高手可能都去考试了 只能由我这菜鸟回答你
※ 引述《Asuero (阿龙)》之铭言:
: 事实经过:(为简化及方便理解,全部换成代号)
: 99/2 A君过世
: 99/8 B君过世(A君之配偶)
: A名下留有多笔祖产的土地
: B名下留有一笔自用住宅,
: 现在要办理继承。
: AB两人有两个儿子甲(已殁) 乙(已殁)、三个女儿丙、丁、戊
: 其中甲留有一个儿子Z(即AB之长孙)、丙有三个女儿、丁有一个女儿
亲属关系简化为下图
A────┬────B
┌───┬───┼───┬───┐
甲 乙 丙 丁 戊
(殁) (殁)
│
Z
A死亡在先 B死亡在後
所以A死亡时
若依照民法1138条第一顺位继承人看的话
应继承的人应该是B甲乙丙丁戊,共六人
其中甲乙死亡发生时间早於A 原则上此两人不取得继承权(人之权利终於死亡)
但甲之子Z因民法1140条规定例外代位取得甲的继承权
所以这样算下来有权利继承的是B丙丁戊Z,共五人
其应继分依照1144条第一款规定五人平分之(即每人各1/5)
唯应先依照民法1030之1条的规定 先分配配偶之财产後
A的剩余财产才被列为遗产来平分
嗣後B死亡 承上所述同理可证
有继承权的人就是 丙丁戊Z,共四人 每人应继分各1/4
: 问题:
: 1.请问第一顺序直系血亲卑亲属继承,是包含所有的子女、孙子女一起继承吗?
: 还是只要有子女辈继承、孙子女辈即不可继承?
1139条 亲等近的优先 只有子女继承
: 2.其中甲留下的儿子Z是否视同甲而行代位继承? 即他要继承的话不算在孙子女辈
: 而是等同子女辈? 即是要由甲(子Z代)、丙、丁、戊共同继承,若是
: 请问丙、丁之四个女儿需要办理抛弃继承才能让孙子女辈的Z单独参与继承吗?
: 还是从头到尾Z就不算是孙子辈、而是代其父而算是子女辈。
代位 他不是行使自己权利 是行使他爸的 所以计算他的权利要算成甲的
: 3.丈夫先於妻子过世,但尚未办理继承时妻子亦过世,请问丈夫的部分须要先过户到
: 妻子那边再往下继承吗?
你说登记还是怎样? 应该不用登记两次 因继承发生时就已经取得物权
只是非登记不能处分 第二次的继承发生是事实行为不是处分行为 不用登记也有效
: 谢谢帮忙!! 感激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太难吗? 下面有白话版
就是A死掉的时候 A跟B两人财产要先合起来 跟B一人一半以後
A的那一半才是遗产 由B丙丁戊Z五人各1/5
然B死掉以後 财产是丙丁戊Z四人各1/4
不过如果你们兄弟姊妹感情和睦 不太计较分到多少的话那大家都好说话
如果大家都要算得很清楚的话 由於要计算婚姻关系消灭的剩余财产分配
然後还有一堆祖产(应该也是A继承来的吧) 这样计算还一堆复杂麻烦的东西
所以还是花钱请个律师吧....
赏口饭吃吧 大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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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145.192.245
1F:→ even0213:复杂的是指婚前或婚後财产.对吧?? 08/16 11:18
2F:→ hsinyeh:yap 08/16 11:34
3F:→ Eventis:更复杂的是价值计算,没和解的话这部分超痛苦0.0" 08/16 12:13
4F:→ even0213:为什麽不是请会计师 是请律师? 这有没有八卦? 08/16 13:29
5F:→ hsinyeh:因为会计师不一定懂继承法 08/16 14:19
6F:推 Asuero:谢谢您的回答!! 感激 没有请律师是因这些物件价值都蛮低. 08/16 17:06
7F:→ Asuero:只是不懂如何办理 而非在分配上有疑义^^" 08/16 17:06
8F:→ Asuero:真的谢谢!! 08/16 17:07
9F:→ Asuero:祖产留下的土地是在乡下 几近荒地和坟地的组合^^" 08/16 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