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znpanda9 (Come On )
看板PttLifeLaw
標題[車禍] 後面壘殘,被告過失傷害,警察說不能鑑定!!
時間Wed Aug 11 01:34:06 2010
一、車禍發生日期:
12/13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有受傷(當下看的是擦傷,而且對方可以騎回家,後來他說他傷很重)
我方則無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作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有強制險,且以理賠
對方不知
五、事實經過:
小弟同學第一次從淡水往永和騎
走的是承德路,而承德路在監理所前是四線道,有四個紅綠燈
以下為同學的說法
因此我同學以為他這個線道是停其中一個紅綠燈(他後來覺得她搞錯了),就停下
後面的騎士就從他旁邊擦過去(我同學車沒事,也沒倒),壘殘(補圖)
http://tinyurl.com/2czkdcd
後來就報警之類等等
對方的傷勢看起來還好,些許挫傷(這時我有到現場看),可以騎車回家
後來我同學就交給保險陪(他以為這樣就ok 他才21 第一次發生車禍笨笨的)
保險賠完對方後來又打來要三萬
我同學覺得保險賠了(6千多),就沒理他
在過半年加一個月之後(我記得車禍過失傷害要在半年內告,但能告可能就在半年內吧)
我同學收到到警局的筆錄通知
對方要告他過失傷害
我同學就問警察說能不能做鑑定
警察回他說: 因為你們簽私下和解,所以不能鑑定!!!
但如果不能鑑定,那要怎麼判定責任歸屬(不同的警察)(警察那天有在畫圖)
感覺有點瞎
而且同學後來問警察說對方是甲種證明嘛?
警察竟然說能告當然就是....(因為我記得要告,就可以告因為是他的權利)
我跟我同學說警察在唬爛
但為了以防萬一(怕在下誤導同學)
還是上來請教一下各位前輩
六、問題:
1)請問當天簽私下和解就不能做鑑定嘛?
2)要告訴成立(對方告贏)是一定要有甲種證明? (抱歉剛剛表達不好,修改一下問題)
3)由於對放是從後面來的,所以至少有未保持安全距離跟應注意未注意(?)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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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6.44.190
※ 編輯: aznpanda9 來自: 118.166.44.190 (08/11 01:57)
1F:→ depravity:沒有法律規定 訴訟須用甲種診斷證明 08/11 02:04
2F:→ depravity:1.沒這回事 08/11 02:05
3F:→ aznpanda9:但過失傷害要成立 是要甲種? 08/11 02:19
※ 編輯: aznpanda9 來自: 118.166.44.190 (08/11 02:21)
※ 編輯: aznpanda9 來自: 118.166.44.190 (08/11 02:24)
※ 編輯: aznpanda9 來自: 118.166.44.190 (08/11 02:38)
4F:推 hsinyeh:要當法庭上的證據要用甲種證明 08/11 08:23
5F:→ hsinyeh:對方有沒有過失跟你有沒有過失是兩件事情 08/11 08:23
6F:推 awanderer:法庭上的證據才不管你是甲種乙種.... 只要是診斷證明即 08/11 08:28
7F:推 hsinyeh:刑訴159之1第一項 傳聞證據禁止.. 08/11 08:55
8F:→ Eventis:病歷為特信文書(159-4(2)),診斷證明若從病歷中謄出,亦不失 08/11 08:58
9F:→ Eventis:該性質. 且如果不是法院或檢察官囑託鑑定,而適用206I,以書 08/11 09:04
10F:推 hsinyeh:從病歷騰出沒問題 但是若是乙種診斷書不能用特信性文書 08/11 09:05
11F:→ Eventis:面報告,而該當法定傳聞例外外,其審判外之鑑定意見,仍為被 08/11 09:06
12F:推 awanderer:甲種和乙種在內容上是沒有差的 法院也不會因為是乙種就 08/11 09:07
13F:→ Eventis: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皆為傳聞,與甲乙種無涉. 08/11 09:07
14F:→ awanderer:認定是傳聞證據 何以甲種就不是傳聞證據呢?? 08/11 09:07
15F:→ Eventis:我上面都沒有寫甲乙種,適用同樣的傳聞法則與傳聞例外:) 08/11 09:08
16F:→ awanderer:E大英明~~~ 08/11 09:08
17F:→ Eventis:尤其159條立法理由指明206為傳聞例外,更可見鑑定意見(在此 08/11 09:14
18F:→ Eventis:即診斷證明,醫師本於其專門知識,輔助法院判斷特定證據問題 08/11 09:16
19F:→ Eventis:之意見,另參林鈺雄師,刑訴(上),pp.530,所舉關於醫師之設例 08/11 09:16
20F:→ Eventis:),於審判外以書面陳述,為傳聞書面無疑.文義中並無特區分意 08/11 09:18
21F:→ Eventis:見之種類,故知甲乙種/訴訟用等分類,並不影響法院之評價. 08/11 09:18
22F:→ Eventis:真的偷懶的話,就....調病歷啊0.0",刑事調病歷,民事調卷宗. 08/11 09:21
23F:推 awanderer:但有的實務見解認為診斷書仍為醫生個人對病患之判斷,不 08/11 09:23
24F:→ awanderer:具有特信性文書之例行性及公開性,故需傳喚醫生到庭以 08/11 09:24
25F:→ awanderer:類似鑑定證人(160除以~)的地位出庭說明。若認為是鑑定人 08/11 09:26
26F:→ awanderer:之鑑定報告視之,實務上認為鑑定人必須法官或檢察官事前 08/11 09:27
27F:→ awanderer:選任使得為之,故醫生於前次診斷之報告要作為鑑定報告 08/11 09:28
28F:→ awanderer:或有困難,是否仍需命醫生再次鑑定而提出報告呢? 08/11 09:28
29F:→ aznpanda9:感謝樓上的回答 其實就那天看來她傷的是不重,但真實如 08/11 13:26
30F:→ aznpanda9:我們並不敢肯定 所以才希望搞懂說證明什麼是有效與無效 08/11 13:27
31F:推 depravity:大不了重開甚至傳醫師而已爭執這不會改變已經發生的事實 08/11 13:31
32F:→ depravity:妳該爭執的是前車是否要為後車沒保持安全距離沒注意車前 08/11 13:33
33F:→ depravity:狀況來負責 08/11 13:34
34F:→ aznpanda9:感謝D大 08/11 15:25
35F:→ Eventis:所以我才一開始就寫了"如果不是......"XD 08/11 17:54
36F:→ Eventis:至於我寫特信文書是先放在病歷上,這個因為有實定法的依據, 08/11 17:55
37F:→ Eventis:實際上也是醫師依當場見聞及其專業知識所作成之紀錄與判斷 08/11 17:56
38F:→ Eventis:從這裡才會引出如果是從病歷中謄出的情況不應認為失去此等 08/11 17:57
39F:→ Eventis:性質的看法,蓋其既當場見聞並隨即記錄,且依當時情況,並非 08/11 18:00
40F:→ Eventis:可預期其有特為訟製作書類之動機,故其記載出於知覺,記憶, 08/11 18:00
41F:→ Eventis:真誠性等之瑕疵程度與可能性,有類於一般特信文書之情形. 08/11 18:03
42F:→ Eventis:基礎都是從病歷本身出來,而不是直接去判斷診斷證明. 08/11 18:03
43F:→ Eventis:類此莫過於92年那個刑事訴訟新制法律問題研討會,關於一狗 08/11 18:10
44F:→ Eventis:票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的研討判斷XD 08/11 18:11
45F:→ Eventis:不過在醫師(其實應該說鑑定意見大多都有這問題),有個大問 08/11 18:12
46F:→ Eventis:題其實是醫師這種一秒中不知道多少錢飛過去的職業來說,實 08/11 18:13
47F:→ Eventis:在是很不願意來作證啊....Orz....這種來了結果他搞個四不 08/11 18:14
48F:→ Eventis:一沒有(醫師每天接的病人有的數以百計,你要他說記得幾個月 08/11 18:15
49F:→ Eventis:前某個個案細節,也未必容易),最後最多也就只能將病歷記錄 08/11 18:16
50F:→ Eventis:另付鑑定,畢竟什麼事件,狀況,都"過去"了Orz 08/11 18:17